最近在研究如何改善臺鐵票價結構
然後晚點賠償規約(下簡稱規約)也挖出來看了
雖然整個規約寫得十分詳細
知道誤點後再買車票 計算誤點時要扣除該列車至該起程站之晚點時分
然後這個「該列車至該起程站之晚點時分」就有點玄了
對於發生重大意外時卻很難認定
舉例如下
武愛明天要從嘉義到高雄開會
於是明天武愛搭了最早的自強號到高雄 沒事
10點多電車線掉落了 岡山-橋頭間雙線不通
武愛是鐵道迷 覺得臺鐵不會那麼快修好
還有臺鐵開有那麼多長途區間車 連鎖效應應該會持續很久
於是他趁中午的休息時間跑去車站買了146次的自強號車票
賭他會誤點超過45分鐘
然後繼續他的行程
開完會了 他提在17:20回到高雄車站準備搭家回家 果然臺鐵誤超過45分
而且到嘉義晚62分 沒追回來
問題來了:他的回程可以賠償嗎?
以下是我自己的沙盤推演自問自答:
他算是知道列車誤點後才買車票的人嗎?
是。
此情況適用規定之第八條第一款嗎?
不適用。在事故發生時武愛買的車次168次根本還沒開出。沒有公告「該」列車晚點。
所以他能賠償嗎?
根據3.1.1,168次列車到站時間較表定時間遲延45分鐘以上,可以獲賠償。
他「應該」獲得賠償嗎?
臺鐵發生重大故障,故障處理需要十分長的時間,168次的誤點是可以預測的。所以武愛不
應獲得賠償。
怎樣才能使武愛不能獲得賠償呢?
在公告時附帶「西部幹線各級列車預計晚點超過45分鐘」等字眼,但過往臺鐵公告似乎沒
有預測誤點時數。但這招也有被臺鐵濫用的可能,任何事故都猜45分鐘以上好了,這樣就
可以減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