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划不來!躲廁所逃票154元 抓到被罰5萬元

作者: tr291161 (垃圾隨車機務)   2018-04-08 14:40:49
※ 引述《WKT69 (橘淵雅)》之銘言:
: 下為小弟個人見解,請參酌,見解有誤也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
: 補收票款被警察視為民事案件,要從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開始討論,單純
: 就運送契約成立後,鐵路局依據契約第23條第2項各款向旅客補收票款、加收,若是旅客
: 拒絕補票,警方會認為既是依據運送契約而無法補收票款、加收,應循民法要求債之給付
: ,除非同時有刑法適用(附帶民事訴訟),否則無權查處。
: 本案沈男會有罪確定,我認為關鍵在
: 一、持用不符身分車票,顯而易見的犯罪事實。
判決主文指摘:犯罪所得即鐵路載運服務之財產上利益156 元
(被告未年滿65歲,且自承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語【見偵卷第8 頁反面
】,不得購買敬老票或愛心票,亦不計入臺中站至大慶站區
間車愛心票票價8 元之成本),固未扣案,惟考量價值低微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足見依法官之見解,沈男係詐得鹿局156 元(台中至竹南之自強號票價)??
: 二、越站乘車,經後續調查可能發現沈男跟大慶並無淵源、戶籍地或通訊地又在134次的
: 停靠站。
1.請看一下台中往大慶的乘車方向,再看台中往竹南的乘車方向
何來越站乘車?(另不及買票,本就可以先隨便買一張車票(月臺票例外)
先進站並於車上/到站補差價)
2.戶籍地或通訊地與大慶無淵源就不可以到大慶,這甚麼邏輯?
: 三、列車長證言大慶已發現沈男在車上,而沈男卻自述從苗栗上車(重點是還有監視錄影
: 科學證據打臉)、沈男有躲避查票行為。
無法提出入站證明,依鐵路運輸規章規定必須自列車起站開始補票;沈男持台中至
大慶車票,已足以顯見其於台中站上車,而沈能卻硬稱在苗栗上車;若不是列車長
堅持告發其詐欺(公訴罪),鹿警會閒到去調閱監視器??
(起訴書指摘:沈德泰不願告知從何站搭車,莊宇辰報警處理後,始未得逞。)
: 警方查處告發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辦理即可,告發的前提是知有犯罪嫌疑者,至於
: 「知」要到什麼層度?各位自行評斷,不要有那種說你通姦就通姦,大人,快鍘他的狀況
: 就好了!
: 另外補充工作見聞與想法
: 先前會同隔壁棚處理無票乘車案件,站區主管、站員請旅客填寫補票切結書(該棚制式表
: 格,意即針對此類情形早有相對因應作為),警方到場主要是維持秩序、查證身分,切結
: 書清楚告知期限內未補票,則提民事訴訟。
: 在能夠補收票款成功的前提下,處罰應是最後手段,而非目的,再論刑法也非完全適用各
: 類補票情形(例如泥醉不省人事而越站乘車,並無詐欺犯意,起訴機會相對低),鐵路局
: 應該是要訂定一套標準作業程序,使前線的站、車人員面對這類未達刑法可追訴、處罰的
: 情形得以處理,不是什麼狀況都叫警察來,警察也不是能排除所有狀況的神主牌,其實在
說句不重聽的話,不然鐵路法規設鹿警幹麻?(鐵路法第72條參照)
另依實務,雕沒看到警察兇得像猛獸;鹿警來了,乖得像小狗
: 我們討論補票事宜乃至於本案有罪確定,社會成本的增加早已超過這154元了,而我猜想
: 鐵路局至今仍然還沒收到沈男這154元。
1.該人應已不是初犯,只是運氣不好首次踢鐵板
2.請不要以金錢多寡來衡量,主要是要喝止歪風
(那叫做"奇摩子"的問題)
作者: tr291161 (垃圾隨車機務)   2018-04-08 20:08:00
莫忘有車長溢領28元結果被鹿局追殺
作者: SuperModel (「超萌的」)   2018-04-08 21:09:00
台灣沒有蜘蛛俠的原因之一,就是英雄上車也要補票。
作者: lc536894   2018-04-08 23:37:00
;鹿警來了,乖得像小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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