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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光山莊警員「擦擦筆」貪209萬 二審撤銷判緩刑免關
111-12-14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臺中即時報導
南投縣信義警分局莊姓警員從九十四年起,擔任東埔警光山莊管理員,但涉嫌在任職的九年間,利用「擦擦筆」偽造不實的旅客住宿紀錄、找友人當人頭,請領清潔工資,也偽造不實維修單據,佯稱墊付款項,向分局詐領公款,一審判莊六年徒刑,不過二審今撤銷,改判二年徒刑,緩刑五年。
一審原判決莊男涉貪汙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六年、褫奪公權三年,上訴二審後,臺中高分院今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二年徒刑、褫奪公權二年、期間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廿萬元,參與指定機關法治教育五場次。
檢警調查,莊姓男子是南投縣信義警分局警備隊警員,在九十四年派任南投東埔警光山莊的管理員,負責營運管理、維護修繕、收支經費報銷等業務,但他涉嫌在任職期間,利用可擦拭塗銷筆跡「擦擦筆」,以少報多方式,請領一百八十七萬元款項,扣除清潔維護費用後,侵占一百萬餘元公款。
另外,莊男也找來曹姓女友人當人頭,填具不實表單後,詐領六十三萬餘元清潔工薪資,其中十一萬元由曹女領出交付給莊男,莊還以山莊需要溫泉水源、管線維護的臨時工,利用職務機會,製作不實單據,以讓分局採信他墊付款項,支付四十六萬餘元。
一審認定,莊男從事警職近四十年,卻沒有廉潔自持、奉公守法,犯下侵占公務、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犯行,時間長達數年之久,金額破百萬元,對於國家法益造成侵害,犯行沒有情堪憫恕之處,不適用減刑規定,依法判判刑六年、褫奪公權三年,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今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