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查了一些法規有看到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係對
公務員個人所加之限制。若其親屬經營商業,依司法院
院解字第 3812 號解釋:「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業,如係
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員與之同
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之意旨,自屬法所不禁。該省(係指臺灣省)政府所呈公務員於辦公時間外
協助其配偶經營商業,其商業既非公務員本身所經營,
且係於辦公時間外為之協助,與服務法第 13 條之規定
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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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代表幫家人經營的事業一起工作幫忙不會違反兼職規定呢?
1.家人擺攤,公務員去幫忙煮麵
2.家人從網路接case,公務員幫忙寫程式
負責人都是家人,公務員本身都是幫忙工作,不掛名,不領薪水
這樣會有違反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