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聽到公職年資滿15年後辭職,等到65歲時可以申請月退的說法。因為不確定是否真實
及法源依據為何?所以想提出來請各位前輩指教。
我翻了一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5條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
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
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第30條規定:(第一項)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第二項)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
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定
退休金種類(其中有月退可以選!),擇一支領。
第19條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依照以上法條,我的理解是:A任職滿15年後離職,依85條保留其任職年資。等其滿65歲後
,再申請依30條第二項規定中,任職滿15年而依第19條規定(任職滿5年,且年滿65歲,辦理
屆齡退休)來申請退休。
所以簡單說,因為85條給予公務人員離職後保留任職年資的權利,所以A可以做滿15年後先
離職,等到65歲時再依30條二項及19條的規定,申請以屆齡退休身分請領月退休金。
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有誤嗎?還請各位先進前輩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