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公務員依工契應罰未罰,吃圖利罪7年徒刑

作者: jesil (._.)   2021-06-19 19:06:08
※ 引述《BPM88 (成立新板好難)》之銘言:
: 參考資料:台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
: 情節大綱:
: 某公務員在四件工程案中,依照工程契約應該要罰包商共計21萬6,000元卻未執行,
: 這其中主要是兩條罰則,
: 其一、職安人員租牌,不符職安法雇用的條件,
: 廠商未設置符合雇用資格的職安人員卻進場施作,每15日罰6000元。
: 其二、職安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查到違反一次罰3000元。
: 最終該公務員吃主管事務圖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
: 感想:
: 小型工程的職安人員用租牌或者沒有在現場好像是常態,
: 但你今天去工地看到工人在工作卻沒看到職安人員,你會發文罰他錢?
: 這個公務員真的有夠雖,剛好檢調在查包商的其他案子剛好監聽到,
: 進而蒐集出公務員「明知」該員知道職安人員沒在現場的事實,
: 然後拿工程契約一對罰則篇,嘿!抓包!圖利罪七年送你。
: 小結:
: 1.沒事不要跟包商在那邊Line啊、電話啊講一些有的沒的,
: 小尾巴被檢調抓到,吃不完兜著走。
: 2.施工計畫書不只要附上職安人員證書,最好也要有雇主加勞保的紀錄
: 3.全台土木公務員該覺醒了,你的契約也有這兩條?看到一次罰一次,罰起來,
: 拒絕圖利罪!
我是處理這個案件的其中一個律師(一二審均實際處理但未掛名) 最近這件二審判了
 (台南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1304號) 判兩年六月 另外公懲會的部分也在一審判決後就
 先行判撤職並確定了(一級一審時代,108年度清字第13319號)
提供一些資訊供大家參考  以下內容均為判決公開,且經當事人同意後發文
事實概要 
 有人檢舉公務員,公務員被監聽,檢察官起訴下列犯罪事實
 1.廠商名下的一支手機不明原因公務員兒子在用,認為這是工程所配發的公務機,起訴
   
  就月租費部分侵占公有財物(最輕本刑10年重罪)
2.公務員明知廠商有使用人頭勞安人員,而且工程一開始的勞安人員資格不符,少罰
 
  a.廠商未辦妥勞安人員報備逕行開工
b.勞安人員未常駐工地應按日罰款(因是人頭,不可能到工地)
  有罰款但是未按日全額罰滿,少罰的部分因而構成圖利罪(最輕5年)
  罰款的依據是交通部公路總局定的01574章
 案件經過
1.一審雖然判很重,但是其實他已經拿掉了最重的侵占公有財物,因為沒辦法對應證明
  廠商名下的哪一隻手機是哪一個契約的,這部分檢察官一審也沒上訴已確定。
 2.勞安人員的部分,其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法規命令)是有區分事業性質跟規模
  ,來決定要有多少勞安人員以及是否要專任(常駐工地),本案其實勞安人員是不需
  要常駐的,不過法院引用了大量"規範"(按:應為個案會議記錄或對內效行政規則)
  來論證勞安人員應常駐工地或實際執行業務,而且出事之後你也可以想像的到其他
長官會怎麼講。
3.最根本的問題,上面的罰款都是依照01574章的規定,而01574章的性質是本案最大
的爭執點(僅有違背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
  概括條款會構成圖利),而"契約"以及"對內效力行政規則"的違反,並不會構成
  
  這個01574章很有趣,起訴書完全沒寫性質,一審法院說是法規命令(按:顯然錯誤,
  因為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機關),制定的公路總局說是行政指導,公懲會說是
  與職權命令相當,二審也是抄公懲會的與職權命令相當,公務員及律師主張是契約。
  稍微有念過一些法律的就知道,職權命令這種東西以前念書的時候基本上只要限制
  到人民權利就是違憲(參釋字443、514、570),但這種東西不僅可以處以刑罰,還是
  超級重罪的貪污治罪條例,也變成法院找不到其他具體法令時的無敵星星(我說他是
  職權命令就是職權命令),造成基層公務員其實無所適從。
  職權命令以及概括條款,因為沒有明確定義,在出事上法院前沒有公務員會知道他是
  或不是,但是法院找不到的時候真的會拿來判,甚至有一些換匯的規則、公營造物使
  用規範都曾被認為是職權命令,其實對基層公務員很不公平(本案連出事的公務員所
  屬機關都只認為是行政指導,誰知道上法院變成職權命令),所以結論來說,只要你
  承辦的案子裡面有"罰則",絕對要小心處理(即便你覺得那是"契約條款"),不然依照
  本案的情形,怎麼死的都不知道(要馬罰滿,拿這個判決給廠商看,跟他說你也很無
  奈,不然就找一個長官背書)
  事實上,01574章本身應該就只是契約條款,從公路總局的職權沒有勞安,以及未簽約
  的廠商不可能會被拘束到甚明,實務通常在廠商有違約時,罰個意思要廠商趕快改進
 
  ,讓公務員對上級有辦法交代就好(畢竟工程還是大家互相),甚至我也有開過會,
  是單位大頭找廠商來開會,直接指示我們就罰個多少,你(廠商)趕快改進這樣。
  事實上在不違反法令的情況,契約處罰本來就只是手段,能有效達到行政目的才是
  真的,不過這個判決出來如果依照見解嚴格執行,應該第一線承辦人都會死一大票吧。
  
  這個案子其實超級複雜,卷宗十幾宗,以上只是講比較大的爭議問題。
補充一下,本案還有一個問題是圖利要求直接故意,但是職權命令及概括條款,因為
  無明確定義,所以在邏輯上法院要論證公務員對"法規範定性認知"有直接故意幾乎是
不可能的事情,造成用職權命令或概括條款判有罪的,幾乎對這部分都是避而不談,
  這是貪污治罪條例本身立法造成的,你一個沒有辦法明確定義的東西,要如何讓受
規範者可得預見,因而具有直接故意?
  至於那個很荒唐的職權命令存在於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之前已有去聲請釋憲(用先
  行確定的公懲會判決),被大法官等同不附理由不受理,我想說職權命令判刑罰這件
  事,直接宣告違憲才是不需要理由的吧,不過他是大法官你沒辦法,有朝一日修法那
  天之前,就請大家自求多福,職權命令絕對不僅僅是幽靈般的存在而已。
                             尤亮智律師
作者: loking (J)   2021-06-19 19:24:00
謝謝分享實務經驗~
作者: AHELF (工作 QQ)   2021-06-19 19:30:00
非常感謝,自己看不懂的部分 經您整理後 更能理解了...
作者: rong0204 (隻隻叫)   2021-06-19 19:32:00
公務員真的很可憐
作者: REIOX (REIO)   2021-06-19 19:44:00
兩年六真的慘,連緩刑都不給,心狠手辣啊!
作者: bruce20053 (傑哥哦)   2021-06-19 19:45:00
圖利罪有個構成要件:明知故意,獲得好處,如果他沒有跟廠商說掛人頭勞案的部分,直接開工,或許就只是個採購稽核缺失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21-06-19 20:12:00
圖利罪不需要有對價關係嗎 反正沒罰就是圖利?
作者: REIOX (REIO)   2021-06-19 20:30:00
一審重判七年,二審減半兩年六,祝這位仁兄三審豬腳麵線樓上圖利圖利圖他人不法利益,也包括應罰為罰所得之利益
作者: bruce20053 (傑哥哦)   2021-06-19 21:02:00
圖利罪亦不處罰過失犯,不能以「公務員行為失當,使人獲得不法利益」,就推定自始即有明知違反法令的故意應該說 包庇的這個行為 被法院 認為是 故意之行為,舉例來說警察經過違規停車未處以罰鍰,就認定他圖利嗎? 應該說他有明知違規不予開罰這個意圖,且有證據在案, 自構成圖利罪之要件採購怎麼可能沒有缺失,多的是不知道要罰的案件, 但不知道-最多行政懲處,幫廠商想辦法手機、賴上留證據-上法院
作者: remainder (剩餘物)   2021-06-19 21:29:00
所以別碰工程,難怪國家土木職系沒人當錢少責任重XD
作者: cle031 (傲慢與偏見)   2021-06-19 21:57:00
謝謝解釋
作者: cruisertakao   2021-06-19 22:09:00
謝謝律師解讀這些案情 感謝
作者: eiki787 (人生的意義?)   2021-06-19 22:43:00
土木就是賣白菜的利潤~但是賣白粉的風險
作者: m11212 (大崴)   2021-06-20 00:55:00
推樓上
作者: papahand (babiq)   2021-06-20 01:14:00
感謝講解 QQ
作者: WACAZA (WACAZA)   2021-06-20 01:42:00
圖利會不會是指沒職安人員但是請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款項給過
作者: zzzzaaaa (1111)   2021-06-20 02:29:00
這案子中大隻的還沒被抓到 我只能說抓得好 這些不抓那照規定辦理卻到處被刁的承辦不就像個傻子一樣?
作者: QQ741Q159   2021-06-20 02:39:00
謝謝律師 分享~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21-06-20 07:20:00
當公務人員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作者: ficp (禾草)   2021-06-20 08:42:00
謝謝分享,法院直接認職權命令還真是不友善...
作者: skywinner   2021-06-20 13:10:00
謝謝律師分享 觀念非常細膩 頗析有條理
作者: rong0204 (隻隻叫)   2021-06-20 13:17:00
請問這件是自辦監造嗎
作者: terrylove12 (空洞)   2021-06-20 13:41:00
樓上,應該是自辦沒錯
作者: rong0204 (隻隻叫)   2021-06-20 14:12:00
謝謝樓上回覆請問律師 若是委外監造是不是主辦單位也有督導責任也就是公務員都有事XDDD
作者: tepid (peril)   2021-06-20 16:42:00
作者: tnfsh23 (小霖)   2021-06-20 17:37:00
請問律師,雖然委外監造把監造業務和責任委外,但實務上機關仍會到現場抽查,不知道仍有沒有可能完全規避掉?
作者: Googletime (碎裂的記憶)   2021-06-20 18:57:00
大律師的故意必須要認識法令 那你的構成要件錯誤跟禁止錯誤怎麼區分?
作者: returnto (ˊˇˋ)   2021-06-20 23:21:00
工地現場只要有勞工,其雇主都要置安衛人員(30人以下的營造業,置營造業丙種),所以不是專職,是一定要設置。
作者: cvv00010 (謬論)   2021-06-21 12:36:00
4樓搞不清楚重點
作者: iverson414 (問答無用)   2021-06-21 21:50:00
推詳細解說,前機關逃離水深工程+1
作者: SDKSDKSDK (SDK)   2021-06-22 11:39:00
都要設安衛人員,如果未達法規專職標準,就看契約有沒有規定要專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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