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ota (llll)   
2021-05-24 20:54:36感覺不行
   國賠法第二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
                 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賠法第三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
                 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第二條觀之, 他叫你回來上班, 是在執行管理措施, 並不是執行公權力,
                 第二條就踢掉了
   從第三條觀之, 你是被同仁傳染的, 然後機關可能也不知道那個同仁有病
                 並不是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
                 然後, 嚴格來講, 機關辦公室可能也不是公共設施(有別於公園)
                 所以第三條也踢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