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晚安大家好
近日準備登出
關於離職兩三事請教板上先進
辭職遞上去應該有幾種結果不知道理解有沒有誤?
1.離職上面可以壓三十天沒有回應就直接生效
(保障法12-1條)
2.上面依照該員要求日期生效
3.同意但是不照該員要求的日子
也就是 要求離職日 <准辭日<三十日
那麼又接下一層次的問題: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4 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與
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是不是說身為主管要離職 如果壓的日期少於三日
機關可以用無人交接擋著 最多到有人來(含當日)的3天才准離職
最後一個問題 保障法12-1 跟交代條例14 會有競合問題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