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行員37天結4次婚離3次 銀行不准假挨罰!北市勞動局:不合理但合法
: 黃姍姍講的其實沒錯喔
黃珊珊還是見解不夠深,她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 勞動法還是在民事法的大架構下
: 民法148條: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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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概念
換言之具體化到相關案例時,不是那麼淺顯到足以讓「任何一般人」都能「精準、受四海
公認」地得出適用結果。
適用此條作為判斷標準以後,因而認為在某時期(期間該多長,這也沒個準!)內反覆結
婚數次「誠實」或「不誠實」,都多多少少有話可說(或許理由程度不一)。
講穿了就是這其實最終還是要由法院決定。行政機關基層第一手判斷行政處分的公務人員
,其實擔不了太多去「明確無誤」地適用具有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條文、否則就成了法匠
的責任。
: 直接駁回就好了
有「自信」的承辦人確實可以這麼做,勇敢認為請假的行員不誠實、不信用,所以不開罰
否准給該行員婚假的銀行。(然後讓眼見無法讓銀行被處罰到的該行員去抗議、去向監察
院檢舉承辦人、或甚至向台北地檢署找個說詞告發承辦人犯罪、讓承辦人跑一趟地檢署說
明等等)
依照「猜測」,承辦人如果「沒有意識到民法第148條的存在」,是有點落漆;但是如果
有留意到,只是「適用的結果」認為「當事人依然夠誠實」所以銀行不應否准給假,那麼
承辦人情有可原。
換言之,不那麼有自信的承辦人如果認為該案中,短期內多次結婚的行員「還算是夠誠實
、夠信用」(更詳細的理由比如說請假畢竟是他的權利,並看不出有濫用之餘,不然其他
的請假事由誠不誠實的口水一樣噴不完),所以決定對銀行開罰,也沒有什麼違法失職。
這種情形,銀行就依照救濟管道尋求平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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