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銀行員37天結4次貪婚假 僱主不准竟挨勞

作者: ppt123 (xp)   2021-04-18 17:42:15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行員37天結4次婚離3次 銀行不准假挨罰!北市勞動局:不合理但合法
: 黃姍姍講的其實沒錯喔
黃珊珊還是見解不夠深,她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 勞動法還是在民事法的大架構下
: 民法148條: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
涉及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概念
換言之具體化到相關案例時,不是那麼淺顯到足以讓「任何一般人」都能「精準、受四海
公認」地得出適用結果。
適用此條作為判斷標準以後,因而認為在某時期(期間該多長,這也沒個準!)內反覆結
婚數次「誠實」或「不誠實」,都多多少少有話可說(或許理由程度不一)。
講穿了就是這其實最終還是要由法院決定。行政機關基層第一手判斷行政處分的公務人員
,其實擔不了太多去「明確無誤」地適用具有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條文、否則就成了法匠
的責任。
: 直接駁回就好了
有「自信」的承辦人確實可以這麼做,勇敢認為請假的行員不誠實、不信用,所以不開罰
否准給該行員婚假的銀行。(然後讓眼見無法讓銀行被處罰到的該行員去抗議、去向監察
院檢舉承辦人、或甚至向台北地檢署找個說詞告發承辦人犯罪、讓承辦人跑一趟地檢署說
明等等)
依照「猜測」,承辦人如果「沒有意識到民法第148條的存在」,是有點落漆;但是如果
有留意到,只是「適用的結果」認為「當事人依然夠誠實」所以銀行不應否准給假,那麼
承辦人情有可原。
換言之,不那麼有自信的承辦人如果認為該案中,短期內多次結婚的行員「還算是夠誠實
、夠信用」(更詳細的理由比如說請假畢竟是他的權利,並看不出有濫用之餘,不然其他
的請假事由誠不誠實的口水一樣噴不完),所以決定對銀行開罰,也沒有什麼違法失職。
這種情形,銀行就依照救濟管道尋求平反啊。
:
作者: bota (llll)   2021-04-18 17:46:00
如果他的裁罰簽呈有審酌到148條:然後結論仍認為"很誠實""很信用",... 這我就覺得也ok (變成法律見解的歧異)ps: 但如果沒有審酌到 148條的話,... 股長&科長應該都要拔能力太差
作者: ppt123 (xp)   2021-04-18 17:48:00
yes~~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21-04-18 17:49:00
行員沒有公法上請求權要求勞動局罰銀行 這件案子是勞動局針對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的事實作裁罰還有 民法148有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21-04-18 18:13:00
應該讓法院處理,往後才有先例可循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21-04-18 18:35:00
如果要法院處理 還要找對法院 行政法院也只能處理勞動局開罰是否合法與否的問題 但是整個問題的癥結37天內與同一人結婚4次離婚3次 後3次結能不能請婚假屬於銀行跟行員間的私權爭執 必須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法院沒有審判權 要解決就必須由行員向普通法院提起准許婚假的民事訴訟 (就跟欠薪欠加班費一樣)
作者: cannas1115 (QQ)   2021-04-19 07:40:00
轉給中央法令解釋機關給個說明,起碼拉個墊背的
作者: IloveV (我愛VVVV怪客)   2021-04-19 11:27:00
之前勞動部有解釋過了,請依照個案按事實認定,去問應該會回一樣的答案
作者: eno4022 (eno)   2021-04-19 11:35:00
其實的確是撤罰比較合理,也不知道那個承辦人在想啥罰也可以,不罰也可以的時候,不是就該權衡一下嗎銀行遇到這種勞工本來就很煩了,還遇到這種勞動局,可憐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21-04-19 14:50:00
這種民法形而上大原則的,並不會這麼輕易被涵攝適用尤其它還是在總則章的。。
作者: nolag (達文喵)   2021-04-19 21:19:00
這案一定可以用,否則就是超級大法律漏洞,勞工局過度擔心如果這樣請假可以合理,那大家一起來,不就完蛋?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21-04-28 06:50:00
如果這樣可以,一個月同對象結離婚一次請假領薪水到退休?有沒有結婚補助應該沒啥差,蹲家裡領30年薪水夠吸引力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