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的問題希望得到一些意見,整理給版友參考
後來沒有私下回信,蠻可惜的
以下幻想文...強調...以下幻想文...
請問有人事高手比較懂自行辭職的方式嗎,因為這是幻想文,
不要問我為何不問單位人事
第 12-1 條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
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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