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圖前館長詐領差旅費 二審改判1年8月
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84896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前館長呂春嬌
向檢廉自首詐領差旅費,一審認定
詐領17筆共2萬多元,判刑2年緩刑
4年;經上訴,二審今天認定詐領
僅6筆共9165元,改判1年8月緩刑
3年。可上訴。
全案緣於呂春嬌被控於民國99年至105年間擔任國立台中圖書館(已更名為國立公共資訊
圖書館)館長期間,以洽談合作事宜為由申請公差,實際卻為擔任校外委員、進行論文口
試及審查委員、看病等私人活動,並向國資圖請領公差旅費。呂女主動到法務部廉政署自
首,並自動繳還不法所得。
案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後,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她詐領17筆差旅費,共計新台幣2萬
2255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7罪,判刑2年,緩刑4年,須向公
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1年。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理期間,呂女承認領取差旅費,但否認有利用職務
機會詐取財物的犯罪故意,辯稱她未曾受過公務員薦任、簡任訓練,不知相關規定,且在
申請出差之日,順便從事推廣、宣導國資圖的業務,仍屬執行公差事由,並非詐領差旅費
。
二審合議庭認定,呂女久任公職,並擔任主管多年,有人事、會計人員可以諮詢,除有申
請休假、公假、公差的經驗外,在擔任主管期間,更須就部屬的差勤為准駁批示,不採信
她所稱不知相關規定。
呂女辯稱出差時順便推廣國資圖的業務部分,二審認為,此非機關指派執行任務,因此不
符合公差申請差旅費要件,行為仍屬詐領,且她曾去醫院門診看病,這與公差事由不符。
二審指出,原審認定她有17次詐領差旅費,但其中有11次的演講與國資圖業務有關,11次
中有5次與國資圖科長一同推廣業務,因此,這11次差旅費申請應認與公務相關,而非利
用職務詐領財物,應予撤銷改判無罪;其餘6次,維持原審有罪認定。
二審審酌她6次犯行,詐得金額為9165元,情節輕微,犯後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判她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此外,監察院8月底認定,呂春嬌涉詐領差旅費,並在出差期間從事私人行程,曠職6天,
將她彈劾,案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
心得與評論:
常聽到有人詐領差旅費
早期這種現象可說是相當普遍
資深公務員多半視為福利
給自己變相加薪
但時代已經不一樣了
現在很多人都會盯著看
被發現的後果嚴重
直到最近,竟然還有人在板上說有人浮報加班費
這真的有違法之嫌
希望大家不要因小失大
大家有聽說過類似事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