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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免刑比緩刑有利?最高法院判決有不同看法
2020-11-10 12:06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擔任屏東縣某鄉公所課員的蔡姓男子5年前溢領488元交通費,但他主動坦承犯行,一審依
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1年5月徒刑,緩刑2年,二審改判免刑;最高法院認為
,免刑看似比緩刑有利,但免刑會讓蔡終身喪失任用公務員資格,實際上較不利,撤銷原
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蔡2014年開始擔任鄉公所行政室課員,他2015年被指派協助護送役男到台南軍營,實際只
花費158元交通費,但他浮報646元交通費,詐得488元;蔡事後向廉政署南調組自首犯行
。
屏東地院一審認為,蔡主動坦承犯行,且詐得金額不多,並繳回溢領的交通費,依貪汙治
罪條例規定減刑;另蔡犯後態度佳,且沒有前科,判1年5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宣告緩
刑2年。高雄高分院二審則認為,蔡犯罪情節輕微,應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免除其刑,改
判免刑。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免刑形式上較一審對蔡有利,但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曾服公務
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且免刑判決
也屬有罪判決,若判蔡免刑確定,蔡就會喪失現任、再任公務員的資格,之前累積的公務
員年資,也無法再續。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6號解釋,可知公務員因貪汙判刑並宣告緩刑確定,只要緩刑期滿、未
被撤銷緩刑就可以再任公職。
最高法院指出,一審雖判蔡有期徒刑,但因有諭知緩刑,於緩刑期滿後,蔡仍有再任公職
的機會,公務人員年資得以再續,而二審雖判免刑,但蔡卻將終身喪失公務員再任機會。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既然認為蔡「情節輕微」,應判蔡比一審更為有利之刑,而蔡二審時
也主張免刑判決將導致他無法再任公務員,遭受比緩刑更不利的影響,但二審卻未列入審
酌,也未說明諭知免刑判決,卻剝奪蔡再任公務員資格的取捨理由,量刑是否妥適仍有疑
義。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15777383.A.390.html
看到最高法院跟自己寫的文章有相同見解有點感慨
沒想到文中寫的要求法官判緩刑不要判免刑在現實中發生了
普通法院已經正確認識到這個問題,就看立法者跟行政法院還要裝死多久
另外這個課員.... 唉,是台鐵報高鐵嗎? 還是自駕報客運? 工作就這樣沒了
今天的新聞,台灣年收入平均64.1萬,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