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問個很蠢的問題
請教直轄市下的區公所如係依據市府的函發文
受文者是一般民眾時,依據該寫“本府”還是“oo市政府”
另受文者是市府oo局,依據該寫“本府”還是“oo市政府”呢?
是否有律定的依據
我找公文教學2種都有看到
實務上也都有看到
謝謝大家
作者:
payeah (大佐)
2020-03-25 20:00:00是用哪個單位的名義發文?
看單位應該是有發文權限,如受文者為一般民眾,引用他機關函文應打全銜
作者:
payeah (大佐)
2020-03-25 20:03:00如果是區公所的名義發文,就如同樓上說的,要稱市府全銜
作者:
toro313 (晚輩只是來勸架)
2020-03-25 20:05:00我都OO市府機關全銜
如受文者為市府下單位,該單位與區公所應為平行單位,引用該市府函文,仍應打全銜。只有在該單位對市府發文,引用該府函文情況下,可能稱鈞府、大府,不能引全銜。而只有發文者為市府,引用該市府函文,才能稱本府...
作者:
uofo (silence。)
2020-03-25 21:36:00如1樓所說
作者:
payeah (大佐)
2020-03-25 22:04:002樓才是
不管是對誰都該稱本府吧? 稱全銜好像你跟本市府無關公所的上級單位稱鈞府 沒那麼複雜 不是大府 大府是無隸屬關係的上行機關
作者:
Meloby (美樂比 ≧▽≦/)
2020-03-26 13:17:00區公所發文:給民眾稱oo市政府,給市府稱鈞府。
作者:
BBMak (毋通躊躇行落去)
2020-03-26 13:24:00鈞府是受文者為上級單位才這樣寫(就是第二人稱用語);對民眾寫文,提到上級單位用全銜
作者:
bolin (小寶)
2020-03-26 16:08:00本人單位都用xx市政府xx局
作者: LEOZHOU (LEO) 2020-03-28 08:13:00
打全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