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國旅卡換新台幣(儲值家樂福禮物卡再賣掉)

作者: gdsword (鍵盤熱炒店老闆)   2020-02-04 12:54:26
我比較好奇
以前舊版是有規定儲值性商品不得列入核銷範圍
所以以前買禮券買黃金本來就違反規定
但是現在新版的就改成可以列入
所以買禮券黃金完全沒有問題啊
那些說什麼犯法還什麼檢調的
請問是違反哪一條規定?
禮券不能賣人嗎?
那國旅買到的黃金也不能賣人摟?
我花8000買了一台電腦
用了一年想賣二手也不行摟?
賣人到底違反哪一條規定
那些規定有的我也看不太懂
我書讀得不多
麻煩指點一下
說違法總是要指一條法條出來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4 12:58:00
不是你"賣""不賣"的問題,而是你要說明 "為何要賣"
作者: acmilan1126 (AC米蘭)   2020-02-04 12:58:00
我是覺得賣給第三人不違法 消費當場直接賣回給店家才違法
作者: eglaibls (我是普通人)   2020-02-04 13:00:00
板主推文說我「指導他人如何詐領補助費(詐欺罪)」 傻眼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4 13:01:00
刑法(普通法)/貪汙治罪條例(特別法)講求的是 "犯意"你跟法官說明你沒有犯意,檢察官證明你有犯意剩下的就是法官心證了然後等真被判刑(或者是緩刑),再把你移送到公懲會處分
作者: BlackCoal (居士隱埋偏仕)   2020-02-04 13:04:00
儲值後臨時需要現金作他用不行嗎?課稅時不是算薪資所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4 13:04:00
你身為公務員,最後會得到什麼呢????笑死,臨時需要現金? 存摺裡面沒錢哩.....提款卡領現金,比你上網刊登折價販售來得快你怎證明你臨時缺現金?? ^_^
作者: eglaibls (我是普通人)   2020-02-04 13:08:00
我覺得m大a大兩位都離題了 在今年修改辦法後 已開放刷儲值性商品 所以連"詐領"都談不上 之所以復函會有"詐領"是因為之前未開放時 就有人凹賣場賣禮券給他這樣用在"當時"當然是違規的 現在已經可以刷禮券 或儲值卡至於刷了禮券以後要怎麼用 更難去認定怎樣算違法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4 13:15:00
樓上你還是搞不懂,別害人家被行政懲處還在那邊爽你怎不說嫖妓現在也沒有犯刑法..然後教公務員怎樣喝茶?你怎可以做不當連結?開放是為了便利使用,不代表縱容你儲值後轉賣,ok ??
作者: eglaibls (我是普通人)   2020-02-04 13:21:00
作者: sixonze   2020-02-04 13:23:00
覺得現在這種用法已經超方便了,不要再想方設法的去踩線
作者: j6ru04jo3 (ㄆㄆ~)   2020-02-04 13:40:00
現在這種政府,最好是一萬六都不要花,捐出去,不然就是米蟲貪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4 13:48:00
樓上??? 你在說什麼呢????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2-04 13:53:00
拜託,人總也沒說你這樣做ok啊,那份函有說並無不法嗎?不過就是推託卸責甩鍋給檢察官認定罷了自己沒去問,我現在幫貼有人去問到的結果,你是在那哈囉?這麼有底氣怎麼不去跟檢察官自首,然後回頭拿不起訴書打我跟其他人的臉呢?
作者: core168 (臨時工)   2020-02-04 14:25:00
很多事能做不好說,心裡知道就好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4 14:42:00
有興趣大家可以查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682號判決,檢察官上訴都被法院駁回
作者: gdsword (鍵盤熱炒店老闆)   2020-02-04 14:52:00
別誤會 我也不鼓勵做這種事啊 但是說別人犯法總是要講是哪一條法吧?我查過的判決 幾乎都是“刷卡換現金” 就是真刷卡假消費 類似這種 https://reurl.cc/9zeWA8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4 14:54:00
「依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並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據此,本案自應由檢察官提出積極證據,以證明本案所有被告(包括本欄之被告丁G○等18人在內),係在「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換現金」或「購買金飾」,而非由本案被告自行提出證據以證明渠等係刷用國民旅遊卡購買服飾或皮件之事實,從而,縱本欄被告丁G○等18人雖均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渠等如附表參所示之辯解為真實,亦無從逕以反面推論渠等確有如公訴人所指之刷用國民旅遊卡「換現金」或「購買金飾」之行為。「惟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被告並不負自證己罪之責,縱被告所辯並無證據以實其說,惟仍應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之犯行,本件被告乙○○固於偵查中之自白,惟嗣已堅詞否認本件犯行,而就卷附被告之消費發票明細顯示,亦無刷卡購買金飾之情,此外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刷卡購買金飾或刷卡換現金之情,自難遽認被告乙○○有公訴人所指訴之詐欺等犯行。」某m的說法幾乎是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的程度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4 15:30:00
樓上,刑事訴訟法裡面,被告不用自證無罪,是檢察官去負責但[烤雞會]呢?? 考績會為何對於懲處案,要當事人出席答辯???就算在法庭,當檢察官洋洋灑灑羅列一堆證據,然後你被告只會行使緘默,好啊,你看最後會怎樣呢?????人家以前判決書不就是那一段 "檢方沒有舉證換現金事實"沒有拿出這些證據 by 檢方所以檢方才敗訴的,不是嗎???今天要是你真的被移送,然後還附上了儲值卡買賣紀錄檢察官有這些"換現金證據"呈給法官看,好啊,來看看啊你看還會不會逃得過法庭審理?? ^_^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2-04 15:37:00
@T 你仔細看判決書,法官並沒有說刷卡換現金不違法喔,問題在於檢察官未有積極證據足資認定當事人有刷卡換現金之行為,所以如果證據足夠,會怎麼判還很難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4 15:38:00
當時檢察官沒有搞清楚證據收集妥當就提告不然為何當初那麼多人會採取 "認罪協商" ????自己都自認自己刷卡買金飾之後換現金 是事實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4 15:41:00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當然不會再論斷是否合法認罪協商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產物,不一定等於有罪判決再者,我也沒說過刑事無罪即無行政責任,跟烤雞會無關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4 15:47:00
要知道啊,殺人只要沒有證據在,就算自白也不能做為定罪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4 15:48:00
法院每個刑事判決都是個案,或許樓上願意分享幾個「有罪」判決供大家作爲借鏡?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4 15:51:00
樓上,你可以親自示範一下嗎????你就照你所講的作,然後真的被移送了,再來證明一下自己的論述是無罪的,好嗎???要是你拿著一杯飲料,一直喊著這杯無毒,這杯無毒然後自己卻不敢親自喝下去證明無毒,那..........呵呵~~算了吧.....你可以親自做給大家看,證明一下,ok ???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4 15:56:00
用問題回答問題,不愧是高手,科科。我以上推文有主張什麼情況下是「無罪」的嗎?請別把我沒說過的話塞在我嘴裡,然後大放厥辭
作者: gdsword (鍵盤熱炒店老闆)   2020-02-04 16:19:00
奇怪 上面那些無罪判決 檢察官不也拿出統一發票.消費明細.請領補助申請表了嗎?
作者: gavin79115 (蛤?)   2020-02-04 16:20:00
有人真的解讀法規到走火入魔了...還東扯西扯扯一堆實務上新法上路次都還沒出現買儲值被判決有罪定讞在那邊自己紮稻草人一直打幹嘛只是把這樣的狀況講出來 也沒說要自己去試 就一直酸溜溜的在那邊叫其他人肉身去嘗試...有事嗎
作者: gdsword (鍵盤熱炒店老闆)   2020-02-04 16:23:00
檢察官證明不了 一開始就是打算“刷卡換現金”這點啊“我家樂福禮券買來本來要買手機,隔天看到燦坤更便宜,我就把禮券賣了”這種理由可以找到上百種 我比較好奇檢察官怎麼證明我一開始就打算“刷卡換現金”? 要有證據喔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4 16:40:00
我舉的個案打到二審,按理來說公訴檢察官能找得到的「證據」應該都盡出了
作者: fhk701213 (星界紋章)   2020-02-04 19:02:00
我是在看三隻猴子吃香蕉的實驗嗎?????
作者: FaithXD (大俠愛吃漢堡包)   2020-02-04 19:49:00
大家體力真好,一年1萬6,不是160萬,花個1萬6還要斟酌這麼多,還要法律風險評估,噗...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4 20:30:00
樓上,請問這種「法律風險」是誰創造出來的?
作者: sking (Roger)   2020-02-04 22:31:00
我就是想買餐券再轉賣低~~都可以買了還管怎麼使用幹嘛~~
作者: applied (旅行*成癮)   2020-02-04 22:59:00
當時爭取的那個立委有無連任成功啊?!
作者: JMill (JMill)   2020-02-05 09:08:00
探討問題不代表是要利用這問題,就像寫申論而已,有些網友不知道在激動什麼?
作者: gdsword (鍵盤熱炒店老闆)   2020-02-05 11:10:00
也沒起訴書,也沒判例,也沒法條,狐假虎威拿考績會和檢調當靠山嚇人。現在是在探討到底有沒有違法,大家在找判例,找法條,不知為啥拿一堆比喻和檢調考績會來壓人,檢調要辦也是要用法條辦啊...
作者: R3210 (貪小便宜你會損失更多)   2020-02-05 12:36:00
看完原文只覺得原po這種水準也能考上公務員 還有誰有臉說考試具鑑別度的?不過就本篇來說 檢察官如果真的要衝業績 上法庭後我是不覺得法官會信什麼臨時起意啦ㄏㄏ你禮卷花一半大概還能凹 完全沒花就賣出 從你轉售間隔時間就夠檢察官寫好幾頁起訴書了而且別忘了 你刷完不一定要請這筆啊
作者: gdsword (鍵盤熱炒店老闆)   2020-02-05 14:49:00
抗辯理由太好想了,上面就很多了,時間也不是什麼問題,隨便再想一個“我買完禮券進家樂福逛了一圈,發覺東西都比好市多貴,禮券用不到了,家樂福不給退,只好上網賣掉”,請各位鍵盤檢察官們拿“明確證據”提出異議,證明我一開始就是想要“刷卡換現金”實際有判例的,被告只要否認想要刷卡換現金,檢察官也都沒辦法證明意圖,最後都幾乎因為這樣才判無罪的。
作者: skyolive (心想事成)   2020-02-05 21:39:00
想要凹什麼都能凹 自己評估負擔得起後續的行政和刑事成本就好 本機關有個大餅哥也是很愛凹很愛拖 上考績會凹半天最後還是沒人理他 所以自己能承擔 就好了吧~
作者: wwwwhite (呵~~~)   2020-02-06 01:17:00
樓上的大餅哥是今年因為做了跟本文內容相關的事而上考績會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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