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開標時廠商未到場

作者: AHELF (工作 QQ)   2020-01-16 21:52:52
※ 引述《Crossbearer (該隱)》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開標時廠商未到場
: 時間: Thu Jan 16 18:14:17 2020
:
: 今天辦公室小妹問我一個問題:「開標時廠商未到場,可是第一二三次減價都先寫好蓋章了
: ,這樣要算嗎?」
:
: 然後,小弟就被擊沉了,請問各位先進有遇過嗎
直接把 最低的金額(第3次)視為廠商的"(未減價)報價"
遇到要比/議價時 再依您們機關未到場的方式處理
民法
第5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
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甚至可以認為 第3次減價所示金額是其能承做的金額(廠商原意)
: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1-16 23:19:00
其實你提的辦法還是有點爭議如果該天才廠商的投標文件不只有減價單,另外還有標價單,且該案還有其他廠商投標,而其他廠商的報價低於該天才廠商的標單但高於於該天才廠商減價單第三次減價金額時,你直接宣布該天才廠商得標,以其第三次減價金額為其標價,難道不會有爭議?當你不以標單為準而是以減價單為準時,就有點於法不合了,如果又剛好開標時有其他廠商在場,我看主持人是沒那個膽子照你說的思路做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20-01-17 05:17:00
這個方法不妥,有曲解廠商原意之虞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1-17 06:12:00
我個人意見是可以依據採購法第60條無視之;我機關都還沒“通知”你們廠商開始比減價,你就自行做減價動作,那這個減價(減價單)當然是無效的然後那次開標就跟主持人說“通知”開始比減價的時間最好精確到幾時幾分,當場發給廠商的減價單也要求廠商寫是幾時幾分開始做比減價動作,然後主持人跟廠商抱怨為什麼這麼麻煩時,記得自首都是自己白癡到把減價單當招標文件上傳所以對不起真的很對不起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20-01-17 07:06:00
廠商的原意應該是「如有減價,依其書寫之標價為報價」法規和函釋都未針對此種態樣做規定,所以採購人員找一個較不會引發各方爭議的方式處理較為妥適我個人覺得如標單預載明減價欄位,似已允許廠商預先載明各該比減價格之標價。(且法令未禁止此作法)
作者: soxwei (Milonga del 'Angle)   2020-01-17 07:57:00
工程企字第09400092310號函有建議標單勿列減價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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