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ossbearer (該隱)》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開標時廠商未到場
: 時間: Thu Jan 16 18:14: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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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辦公室小妹問我一個問題:「開標時廠商未到場,可是第一二三次減價都先寫好蓋章了
: ,這樣要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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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小弟就被擊沉了,請問各位先進有遇過嗎
直接把 最低的金額(第3次)視為廠商的"(未減價)報價"
遇到要比/議價時 再依您們機關未到場的方式處理
民法
第5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
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甚至可以認為 第3次減價所示金額是其能承做的金額(廠商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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