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人事法令

作者: necci (沒事丟先生勿擾)   2019-12-14 09:25:27
103.1.17普考及格分發,108.11.13原單位內陞科員,已經收到委四權理委五審定函,看
到家鄉開科員缺,可以以科員投遞履歷嗎?
問過單位人事,回覆佔缺未達一年不能以科員轉調 ,請教確實無法嗎?
先謝謝各位。
作者: core168 (臨時工)   2019-12-14 10:33:00
當然你的科員資歷才剛開始而已
作者: BlackCoal (居士隱埋偏仕)   2019-12-14 11:40:00
耐心等一年吧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9-12-14 12:39:00
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2-14 14:33:00
你當初不陞就沒事,生了就是被12條卡...但其實這一條有解釋空間,因為科員調科員
作者: carcarlos (生死一線間)   2019-12-14 14:37:00
科員平調科員可以吧 跟陞遷法12條有什麼關係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2-14 14:38:00
那 "陞任" 依照文字,是 "下往上",而非 "平往平"平往平,在法規上叫做 "遷調"有些人事會拿12條來用,也不是太意外的事情實務上,人家不收,除非你能夠說理讓別人接受,不然請尊重那不是你可以救濟的範疇........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9-12-14 15:43:00
陞遷法第4條上面已經有人說了 陞遷法第12條第2項機關辦理外補時亦適用 陞遷任現職未滿一年 你想叫原PO去闖一下我是沒什麼意見
作者: snowcs (abow)   2019-12-14 15:45:00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06.02.局力字第0980062604號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9-12-14 15:50:00
陞是下升上 遷就是平對平啊 第4條是寫陞遷 不是寫陞任最簡單的就是不要找科員 找助理員或辦事員不就好了沒受升官等訓只是差專加的錢而已
作者: hachidog (bittersweet)   2019-12-18 20:56:00
本局民國 98 年 6 月 2 日局力字第0980062604 號函引用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2目之規定,僅限於辦理陞任時方有其適用,至於以外補方式平調或降調者,因非屬該條之規定,自不受限制,特再補充說明。以上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07.14.局力字第0980063254號函,「各機關職缺以外補方式平調或降調他機關人員充任者,不受任現職需滿 1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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