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1」
中央來文主旨寫請於文到5日內確認並函復,
但是案情確認後簽上去到發文真的很趕......
假設不小心延遲一日後才回復,
承辦人之後會不會有甚麼潛在的懲處?
「狀況2」
會勘紀錄忘了發......
假設會勘完後因為主管太忙,
會勘紀錄送上去之後他似乎看完之後就忘了,
承辦也沒有去追主管,所以沒發文給會勘機關,
雖然不是甚麼重要的案,之後會否有潛在的處罰?
「狀況3」
上簽給鈞長回來後須讓長官及科長蓋複閱章,
因為是簽稿並陳又趕著當日下班前發文,
所以下午拿到簽之後沒有複閱(長官不在)就立馬發文歸檔了......
這樣的缺失會不會日後有甚麼危險,ORZ
3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