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前輩
去年被上級機關補助一筆錢辦理相關活動且已結案
但最近補助機關來查核後發現部分項目有超出規定支給,可能需要繳回
如果是這樣的繳回,通常是由承辦人自行出錢繳回?還是用機關的經費繳回呢?會計未審
核出是否有責任呢?
可能繳回項目:
1.講座鐘點費計畫書上僅0.5節,但核銷1節,承辦人解釋因有前置來開會,所以支付1節
(不知這樣解釋是否成立?)
2.邀請偏遠地區專家學者前來講座,支付住宿費,該專家學者非公務人員,以2000元依實
核銷,但該位上限規定應為1600元。
再拜託幫幫忙各位前輩分享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