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私人公司離職特休沒休完就是換錢,不然就是違法。沒道理強迫公務員14天
特休用1.6萬打死,應該回歸特休沒休完給加班費,若休假就不能領錢。
再說高考14天薪水都不只1.6萬,更不用說法官檢察官調查局這些高薪職位了,為
國家省錢,卻還要背負罵名,何必呢?老闆(政府)吃員工(公務員)豆腐,莫此為甚。軍公教
勞本一家,應讓公務員適用勞保勞退勞基法,政府不能帶頭當慣老闆。
不過,公務員一旦適用勞基法,政府的種種行為就要開自己罰單了,所以都拿專
制時代過氣的特別權力關係說嘴,新的見解都已經是公法上的契約關係了。基本人權根本不
能分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