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地方特考限制轉調問題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25 23:44:23
※ 引述《therapy (nevermore!)》之銘言:
: 103年錄取四等地方特考A機關任職,滿三年後考上同職系三等地方特考,107年無縫接軌
: 調任同市B機關。
: 請教:
: 1. 108年是否可申請同市商調,以B機關辭職方式,以原A機關之四等考試資格任用?(
: 是,參考甲案)
是誰說可以的??
要不要把時間軸整理好?
103任四等特考in A 機關
107考上三等特考,任職同市B機關
108年申請商調,然後在 B 機關辦理 "辭職",並任職同市同特考區的
1."商調是商調,不是辭職再任"
2."因考試錄取,辦理原機關辭職,並至新機關考試報到,
如具備該報到缺之任用資格,則機關辦理派代,並視同商調(同日離到職)"
甲案真正獎的是上面這兩個
你的時間軸,在 108年到底是 考試呢? 商調呢? 還是辭職同日在任??
而若以商調方式,於108年離開B機關,並至 C 機關報到,要考慮到幾件事情:
新缺開缺資料的內容: 例如明明開缺是要薦任6職等(缺P05,06-07),
應徵時,你拿綁約中的6職等身分應徵,
但報到日,卻以提交4職等委任任用資格辦理任用
有沒有爭議?? 可能有,也可能沒有(被事後檢舉就可能有....),
因為面試資格符合,但報到日當事人發現所具有的三等資格不能任用,
同意改以原具備的四職等任用資格,以權理方式辦理派代,
只是,還是要看你派令有沒有問題,
是否需要重發派令?(如原發P6派令不能用)
或者是,一開始已經寫自願降官等切結書
新機關一開始就以四職等發派.
B.
: 2. 如108年錄取高考,是否視為向B機關辭職,以A機關資格調任C機關,但年資、休假應
: 可無縫接軌?(參考乙案)
: 謝謝!
這倒沒啥問題,反正就是派代權理,用委任四職等身分去佔 P05權理.
除非你好死不死,高考填到一個 P06 起跳的職缺
碰上跨官等不能權理這個門檻.
那就是雙手一攤,死棋,算你倒楣.
順道一提,明明乙案案例,是兩次考試(四等/三等)都綁約未滿,
兩張證書都不能用在第三次考試的高考身上.
銓敘部也是講 "能以原任用資格....." 原則性宣示.
因此,除非你高三填到的缺,
剛好符合第一張四等考或第二張的三等考的前三年原任用機關內
不然就不能任用那兩張舊證書的資格.
: Ps. 已經查得相關案例,應無疑義。供參考如下。
: 考試院意見園地相類案件:
: 甲案:您詢問應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105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
: 及格人員,可否以另具之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以下簡稱98年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資格,
: 調任他機關一事,已交由銓敘部研處並為您說明如下:
: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5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
: 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第18條第3項規定:「考
: 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 二、您前揭所詢事項一節,依您所述,您係應105年地方特考及格,仍在限制轉調期間內
: ;惟另具98年高考及格資格已逾限制轉調年限,依前開規定,如所具98年高考及格資格確
: 已逾限制轉調年限,則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調任他機關;惟任用與否,係屬用人機關首長
: 權責。
: 乙案:請問在下是99年地方特考錄取一般民政人員,於綁約未滿前於102年地方特考再次
^^^^^^^^^^
: 錄取三等一般行政職系,若於綁約未滿前再次錄取104年高考廉政職系,假設104年11月報
^^^^^^^^^ ^^^^^^^^^^^^^^^^
: 到則對我的權益會有何影響?
: 一、退休年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以其於受訓期間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自不得參加
: 退撫基金,且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2.現職公務人員應103年度以後之考試分配
: 其他機關學習時,無論占缺與否,其訓練(實習)期間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公保及退休年
: 資,也不得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惟若現職公務人員再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其於分配
: 其他機關占缺訓練期間能以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同時進行訓練(即視同商調且仍兼具
: 現職身分),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因該段訓練期間仍屬編制內具任用資格且
: 經銓敘審定之現職人員,仍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前開退休法規定,參加公保並按月繳付
: 退撫基金費用,以採計為公務人員公保及退休年資。
: 二、休假年資-公務人員因轉調(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考試
: 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
: 始得依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
: 起核給休假。......具任用資格的現職人員倘復應本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 於分配其他機關占缺訓練期間如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同時進行訓練(視同商調)
: ,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屬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務人員因轉調(任
: )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之情形,尚不受上開本部103年9月1日令釋規定限
: 制,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且依規定賡續實施休假。......您係現職公務人員,倘
: 復應本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以下簡稱高考三級)考試錄取,除得以原具任用資格先
: 予派代至新機關(按:指本年考試錄取分配之新機關)任職,同時進行訓練(視同商調)
: ,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休假年資始得予以前後併計,否則休假年資係為中斷。
作者: 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   2019-03-26 00:25:00
作者: shomin5566 (小明❺❺❻❻)   2019-03-26 09:11:00
作者: therapy (nevermore!)   2019-03-26 14:02:00
非常謝謝您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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