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地方特考限制轉調問題

作者: therapy (nevermore!)   2019-03-24 16:31:56
103年錄取四等地方特考A機關任職,滿三年後考上同職系三等地方特考,107年無縫接軌
調任同市B機關。
請教:
1. 108年是否可申請同市商調,以B機關辭職方式,以原A機關之四等考試資格任用?(
是,參考甲案)
2. 如108年錄取高考,是否視為向B機關辭職,以A機關資格調任C機關,但年資、休假應
可無縫接軌?(參考乙案)
謝謝!
Ps. 已經查得相關案例,應無疑義。供參考如下。
考試院意見園地相類案件:
甲案:您詢問應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105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
及格人員,可否以另具之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以下簡稱98年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資格,
調任他機關一事,已交由銓敘部研處並為您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5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
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第18條第3項規定:「考
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二、您前揭所詢事項一節,依您所述,您係應105年地方特考及格,仍在限制轉調期間內
;惟另具98年高考及格資格已逾限制轉調年限,依前開規定,如所具98年高考及格資格確
已逾限制轉調年限,則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調任他機關;惟任用與否,係屬用人機關首長
權責。
乙案:請問在下是99年地方特考錄取一般民政人員,於綁約未滿前於102年地方特考再次
錄取三等一般行政職系,若於綁約未滿前再次錄取104年高考廉政職系,假設104年11月報
到則對我的權益會有何影響?
一、退休年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以其於受訓期間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自不得參加
退撫基金,且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2.現職公務人員應103年度以後之考試分配
其他機關學習時,無論占缺與否,其訓練(實習)期間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公保及退休年
資,也不得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惟若現職公務人員再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其於分配
其他機關占缺訓練期間能以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同時進行訓練(即視同商調且仍兼具
現職身分),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因該段訓練期間仍屬編制內具任用資格且
經銓敘審定之現職人員,仍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前開退休法規定,參加公保並按月繳付
退撫基金費用,以採計為公務人員公保及退休年資。
二、休假年資-公務人員因轉調(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考試
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
始得依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
起核給休假。......具任用資格的現職人員倘復應本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於分配其他機關占缺訓練期間如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同時進行訓練(視同商調)
,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屬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務人員因轉調(任
)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之情形,尚不受上開本部103年9月1日令釋規定限
制,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且依規定賡續實施休假。......您係現職公務人員,倘
復應本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以下簡稱高考三級)考試錄取,除得以原具任用資格先
予派代至新機關(按:指本年考試錄取分配之新機關)任職,同時進行訓練(視同商調)
,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休假年資始得予以前後併計,否則休假年資係為中斷。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9-03-24 19:09:00
兩個問題的關鍵都在於能否「先予派代」1.地特後三年是是綁考試區 考試同內都可 2.要看狀況 同1.如是考試分發區(C)另考試職系與四等地特職系相同或可單任、相互調任則可用先予派代權理高考職缺 則可算 相反如上面有一要件不符不能以先予派代辦理 則皆不可採計補充一下推文第二句是考試區內地方政府機關皆可考直轄市當然就只限該直轄市所屬機關
作者: therapy (nevermore!)   2019-03-25 23:16:00
謝謝精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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