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勞務採購驗收問題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9-02-19 21:17:39
原文恕刪
沒想到這篇文章會樓歪成在討論勞務需不需要辦理驗收
採購法第71條第4項之立法理由:
五、勞務採購之驗收,因標的較為特殊,譬如日常清潔服務、法律顧問服務,無法完全適
用有形工程及財物之驗收模式,故於第四項明定準用之規定。
很明確是因為無法完全適用有形工程及財物之驗收模式
所以發生"準用"與否的地方只有在驗收模式,並沒有可以選擇勞務案辦理驗收與否
至於如何"準用"其實就是採購法細則第90條及第90條之1的規定
工程及財物採購以現地驗收為原則,書面驗收為例外
勞務採購則可以說是以書面或審查會驗收為原則,例外辦理現地驗收
這就是立法理由說的"驗收模式"上的不同
所以不是因為"準用"二字,就可不用驗收,不可不辨!!!
至於一直有討論的法律顧問案,到底有沒有辦法驗收?
當然有辦法驗收,只是驗收條款怎麼定的問題!
有規定律師費一定要先付嗎?
機關如果契約訂後付,那就是驗收後付!
沒有法律顧問案不能驗收的問題。
法律顧問案不能驗收就只是機關契約驗收條款訂定不當而已。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9-02-19 21:37:00
我認為「本法71-1應辦理驗收及71-4的勞務準用前三項規定」與「細則90和90-1驗收操作方式」,兩個是在講不同的東西,且兩者有前後關係必須先有勞務驗收(即勞務採購案適用71-1應辦驗收)才能決定如何操作驗收程序(細則90及90-1書面驗收、審查會等)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9-02-19 21:40:00
立法理由來看,並不是在應否驗收的地方有準用的空間,立法理由只談及驗收模式的不同,如此不是就兩者均應辦驗收為前提來討論了嗎?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9-02-19 21:55:00
我明白你的意思,既然立法理由提及「『勞務驗收』標的特殊..無法完全適用『驗收模式』」顯然已經預設「勞務需要有驗收」。但要注意的是,立法者解決勞務案無法完全適用工程財物驗收模式的解決方式是在本法71-4規定「勞務案準用前3項規定」,而不是單純在「如何驗收」的相關規定內去準用驗收方式,以結果來看,比較像是立法者為了避免勞務案無法比照財物工程的程序來驗收,乾脆就交由各機關裁量是否適用驗收規定。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9-02-19 21:59:00
細則就是在形塑母法.....
作者: AHELF (工作 QQ)   2019-02-19 22:00:00
所以能不能理解成在作準用判斷時就不適用71條1項(辦理驗收)
作者: lifestream (咪路貓與黑黑兔)   2019-02-20 01:36:00
法律案...邀請法官與對照律師當外聘委員如何...對照證明:該律師確實盡忠職守與我攻防庭上大人:該律師確實觸動我心房,產生心證主席:乙方律師確實代表本機關盡力訴訟,經對照與庭上出席表示肯定意見,雖本案訴訟結果並非不能肯認滿意,惟法律攻防勝負並非得以事先以契約約定,故本案建請鈞長(甲案)同意驗收(乙案)不同意驗收,陳請 鈞奪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2-20 21:18:00
其實兩造間都同意形式驗收,而非實質驗收。律師法就規定不得保障勝訴了,不可能開審查會實質驗收啦。所以爭點在要不要作出「驗收紀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