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勞務採購驗收問題

作者: AHELF (工作 QQ)   2019-02-19 14:32:17
※ 引述《b74426 (君)》之銘言:
: 單位辦活動,於邀標書中敘明:應於活動X月X日前完成施作及佈置辦理驗收,又於契約驗
: 收條款規定,採書面驗收契約經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與驗收後30工作日有機關撥付款項
: 。
: 活動前廠商寄了完工的公文來, 那我是否依據該文簽辦派主驗人員,於活動期間由主驗
: 人員至現場驗收(要作成驗收紀錄嗎?)
: 活動結束後, 廠商送成果報告書,由主驗人員書面驗收(再作一次驗收紀錄?),是否
: 正確?
個案 不討論方式 XD
不過 利用您的文章 討論一下 勞務採購驗收 及 書面驗收和審查會
Q.勞務要不要驗收??? 以下何者為真?
A.不管什麼原因一定要驗收 B.可以不驗收 C.驗收後才能付款所以一定要驗收
首先 GPL71. 工程和財物原則要辦理驗收 勞務準用之
所以 何謂"準用"????
88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8811543號函說明三「三、 所謂『準用』,
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
也就是說 勞務案經判斷驗收模式性質相近於工程或財物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9-02-19 15:49:00
我們機關是B,有案子就必驗收,即使是勞務案,也不會以準用的定義來不「適用」採購法71-1,請問什麼態樣的勞務案可以不驗收?另外如果使用人就是當初簽辦招標文件的承辦人,是否就落入採購法71-3所定之「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主驗人」之範疇?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19 16:03:00
補充樓上的部分,承辦人必不得為驗收,但承辦單位的主管是否得為首長派任的主驗人員? 這點比較有趣味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9-02-19 16:17:00
我們這邊就是需求單位承版辦人(不含主管,即主管能當主驗)和採購單位承辦人(含主管)不得為主驗,但我有個朋友在工程單位,卻都是由使用人(即招標文件簽辦人員)擔任主驗人,且為慣例,加上a大文內有提及預簽使用人為主驗人,故有此問題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9-02-19 18:27:00
不可能不驗收,即便勞務還是要驗,只是看怎麼驗而已,請勿傳遞錯誤訊息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9-02-19 19:05:00
我想不出不驗收的案例,但是如果不可能不驗收,那就一起適用就好,怎麼特別寫成準用?這點不合理吧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9-02-19 20:00:00
寫成準用,有可能是因為驗收方式要特別規定,有可能驗收時機要特別處理,誰說只有要不要驗收這個點呢?
作者: acnt (會馬加編)   2019-02-19 20:03:00
勞務「準用」要請教當初立法用意,覺得是勞務原本規劃要另訂辦法,尚未訂就先寫「準用」,但是ㄧ直到目前還沒訂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9-02-19 20:09:00
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05.1.22版本在第12條驗收寫了個括號(無者免填),雖然在106.11.09的修正中將該括號拿掉了,但可以看的出來,工程會在設計契約範本的時候,的確預設了有些案子可以不需要驗收條款。至於什麼案子可以不適用GPL71-1~71-3,我覺得不應該以勞務是否性質相近於財物或工程來檢視,而是應該視個案情形來決定是否適用,如果確有不宜採驗收的案子,才得不適用(標準極嚴),畢竟勞務既為獨立一類採購,多數案件的性質和工程、財物相差懸殊,如只要性質不相近者皆可不適用71-1,如此一來豈非案案皆不須驗收了,我翻了立法理由是寫:「 五、勞務採購之驗收,因標的較為特殊,譬如日常清潔服務、法律顧問服務,無法完全適用有形工程及財物之驗收模式,故於第四項明定準用之規定。」寫的也不是很明確,以上供參。立法理由可上立法院查 https://imgur.com/yLXMxZb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9-02-19 21:01:00
從立法理由來看,就是驗收方式的特別,而不是要不要驗收可以因案而異,還是選B嗎?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9-02-19 21:20:00
我第1次推文講錯 我們機關是A才對 討論後採B較妥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9-02-19 21:45:00
律師案還是要驗收的,我們機關就是常在辦律師服務的驗收,所以在律師服務沒有您說的另外。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9-02-19 21:59:00
勞務是否驗收端看性質,工程會8808395號函已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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