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銓敘部107年11月27日部退四字第1074669277號函略以:「……民國107年7月1日仍在職
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選擇離職給與制度之最後期限,由107年11月27日延後至同年12月7
日……。二、據上,旨揭聘僱人員選擇離職給與制度之最後期限原係107年11月27日,惟前
開本部107年11月12日函周知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後,一則以各機關學校尚須向旨揭聘僱人
員轉達並說明該函相關規範,二則以渠等人員可能因此而重新考慮其所欲選擇之離職給與
制度,爰為使各機關學校及旨揭聘僱人員能有較為充份之準備作業時間,原選擇之最後期
限,延後至107年12月7日止;於是日後,一經選定,即不得再變更。」
依照銓敘部函釋,選擇期限往後延到107年12月7日,不論是選勞退提撥或離職儲金,都可
以再想想。
※ 引述《linhof (勇敢與釋然)》之銘言:
: ※ 引述《dreamsky1026 (囧)》之銘言:
: : 謝謝各位的踴躍回應,經過一番討論後,稍微整理成下圖的表格,不知道這樣的理解是否
: : 有誤?
: : 還請大家幫忙指導,感謝。
: : https://i.imgur.com/iCCityW.jpg
: 依銓敘部107年11月12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9271號函略以:「……準此,107年7月1日仍
: 在職之聘僱人員選擇將是日以後年資改依勞退條例辦理者,以所適用之離職給與制度已有
: 改變,宜與服務機關或學校重新簽約或變更原契約內容,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此情況
: 下,原契約等同於107年6月30日期限屆滿;從而是類人員於107年6月30日以前所提存之離
: 職儲金提領事宜,係依第5條至第7條規定辦理。二、本案復經洽具銀行瞭解,選擇改依勞
: 退條例提繳退休金之現職聘僱人員,其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原儲存於銀行專戶之離職儲金
: 將不再維持原1年期定存利率計給利息。爰為利是類聘僱人員得以及早妥善規劃並彈性運
: 用其公、自提儲金本息,以渠等與服務機關或學校重新簽約或變更原契約內容後,原契約
: 等同於107年6月30日期限屆滿,爰同意從寬認定符合本辦法第5條所定「因契約期限屆滿
: 離職」之情形,渠等得於本辦法第7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給其公、自提離職儲
: 金本息。」
: 依銓敘部最新函釋,聘僱人員如果改提撥勞退的話,原離職儲金應該要盡快結清了(銀行
: 已經不給原1年定存利率利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