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廠商聽現場指示逕予更換貨品致驗收不符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24 07:55:56
內容 43
個人一些看法....
個人在前面也有提過,採購是 為需求而採購,不是 為採購而採購.
從這個案例來看,個人推測,原PO 身為承辦人,可能從履約到驗收前,
都沒到施作現場跑過,不然這種情況,不管現場管理員也好,廠商的
現場負責人也好,應該早就反映給承辦人,承辦人也可以在報完工前
用各種方式來改正,對吧?
那怎辦呢? 今天就像有鄉民說上工程會?
好...工程會第一件事情也應該就是了解整個施作流程,是不是會
要你們機關提出監工記錄??
那...."你去哪生監工記錄?"
好啦,那廠商主張表見代理,認為你現場管理員就是機關委託,
具有監工職責的人員,有違失嗎??
個人認為工程會會採信廠商說法
那好,假如走爭議裁定,貴機關輸了? 沒錯,照樣得付錢,
可是,走這個方式.
"所有有關人員的事後行政處分,一個都不能少"
現場人員反而可能沒事,因為大部分的責任都在你身上.
因為,
一來,你沒跑現場,沒在履約施作時,第一時間發現問題,
你的身分,除了採購承辦人員,本質上也是本採購案的設計+監工,
換言之,你可能得全部扛下.
二來,當初提出採購案時,你又沒有跟現場管理員溝通,設計出符合
需求的產品,或者是依現場作適當的設計變更,這設計疏失,
也是你的問題.
三來,好啦......你的履約呢? 你的採購案要不要先罰錢?嚴重甚至解約?
甚至先把廠商送101?
減價收受,是 雙方合意 為前提,更何況減價收受是 廠商全吞.
東西應你現場人員指示,拿更好的規格給你機關,還不給你多收錢.
廠商少賺一點,來滿足機關需要,
結果你機關卻事後卻要吞了這些費用?
別人怎麼看?? 工程會怎麼看??
至於解決方式?
個人認為有幾種處理方式,你要怎麼做,你決定後簽出來(底下這個沒有照順序).
1.找你家的法顧,跟他討論,請他提書面意見,確認機關的利弊得失.
2.先暫停驗收,根據第一次的驗收紀錄(應該是記部分有問題,而非不合格),
發文請廠商提出為何會變更該品項的規格原因的書面說明,
同樣的,現場人員的訪談意見也同樣做成書面.
3.你根據廠商提出的說明,找法顧討論,綜合之後簽出來,把法顧意見也寫入
也去實際調查(如找幾家廠商報價單),比對廠商所說是否屬實.
4.把這些所有資料,通通寫入簽內,敘明始末,
擬辦大概就是說,
這一部分廠商既然確實以更高價位的產品來滿足機關實際需求,
應符合採購法第六條之精神,建議准予驗收合格.
(當然,這些都要會簽相關處室,如主計與政風,也要把這簽放入結算驗收紀錄).
5.老大准了之後,發函給廠商說機關調查屬實,這部分就這樣子.
大概就有這幾項可以做.
(有發現嗎?完全不提或檢討機關相關人員的疏失責任,大家四四六六,相安無事)
作者: meulen (pao)   2018-08-24 08:34:00
老司機
作者: nnz938 (阿祥)   2018-08-24 09:24:00
不得不說m大這方面很厲害
作者: firetfd119 (gogogo)   2018-08-24 10:12:00
最怕現場人員說他沒說過
作者: porkeey (ptt)   2018-08-24 12:04:00
great
作者: dinosaurian (蜜蜂把拔)   2018-08-24 13:20:00
讚!只要機關不吃虧,一般審計單位都太會刁難
作者: j0588 (scarecrow0588)   2018-08-24 13:35:00
這種鳥事去工程會履約爭議調解的很多,點到為止就好,請逕洽主管機關釋疑XD監工紀錄不太對,另真要懲處恐怕採購人員都跑光了
作者: monica (小丸子)   2018-08-24 19:12:00
施工日誌、監造報表,都只是紀錄現場當天施工情形,跟契約變更無關,沒任何會議紀錄、公文請廠商變更施作或使用同等品,廠商穩敗的
作者: sways05 (hi hi)   2018-08-24 22:55:00
M大...待會就會有不食人間煙火的人炮你沒依規定辦契變
作者: gavin79115 (蛤?)   2018-08-25 00:10:00
推這篇 受用無窮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8-08-25 00:40:00
實在不推這麼便宜行事,如果這麼無視契約,那乾脆不要訂約了,一切就依現場施工辦理就好?隨意變更契約,對其他廠商公平性何在?契約隨便上個簽呈就驗收合格,你跟你家主計視契約規定為何物?(非經雙方簽名及書面變更不生效力)程序跟實務可以有其平衡點,但不是所有事情都架空機關首長,而由未被授權變更契約的主驗或承辦任意本專業為之。記住,合約的訂約是機關首長,不是你,程序完備之後的利益,才是應得的利益。另外,減價收受沒有以雙方合意為前提這種事,宜請注意。
作者: monica (小丸子)   2018-08-25 09:55:00
原原PO都說了,『主驗官』「請廠商退貨並依契約執行換回A貨物」。履約過程中,沒有任何紀錄可證明機關要求廠商變更,已到驗收階段,第一次驗收紀錄都白紙黑字寫上缺失限期改善,要承辦人這時上簽,請機關首長推翻主驗,主計、政風會沒意見嗎?(驗收當天他們都是監驗)你的主管們會同意嗎?還是你想塗改主驗官的驗收紀錄?現在解決方式,應該就限期改善或是如果不影響功能,依程序辦減價收受吧另,說個題外話,工程會講師授課曾提醒,千萬別自稱『監工』或亂改表單標題寫成『監工紀錄』,萬一工程出事,監工須付刑事責任,請大家留意
作者: sways05 (hi hi)   2018-08-25 18:46:00
讓廠商去告似乎是本版大多數人的建議...但是後續衍生調解、訴訟的行政作業,民意代表的關切跟開不完的協調會,最後判的結果如果機關有一點丁的疏失,相關人員的行政處份等等,還是需要綜合考量後,在不違反規定之下找出最妥適的做法,不應該只是硬梆梆的處理。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8-08-25 20:53:00
作者: dormant412 (冬眠中拉)   2018-08-25 21:33:00
這是一種不保證之後不會被寫缺失但至少現階段內部機關應該可以順利結案付款的做法。但想得到這種解法的人通常不會讓自己陷於這種境地。我自己遇過太多兩手一攤問我那現在要怎麼辦的人,還一副你們不知現場難做只會驗收刁難的態度。遇到這種人我也只想回他一句一切依約辦理,自己研究解套辦法吧。通常這種就兩解,一是減價收受二是補辦契約變更,這篇就是高級的契變,不論哪種都是缺失但就看你怎麼簽還有以後查的人是誰跟怎麼查。當然你還要有一顆確保這個案子不會有事的強心臟。很多人說驗收後不宜辦契約變更,沒錯,那是因為會留下一些遐想空間,這時候勇於任事的公務員就要跳出來說這是疏忽、忘了辦或不知道要辦,再寫上的確需要辦契變的理由,我想不會有人刁難你了吧!當然工程會調解也是個安全選項,只是我們公務員還是求點擔當吧,不然鄉民罵公務員不就真的罵對了。還有,主驗職責是依約驗收,今天他合約要求i3廠商交貨i7,這是優規,請上簽。不是一昧的做自己認為對的事,遵守法律規定和相關必要的程序才是認真負責的公務員
作者: POSDCORB (無)   2018-08-25 22:40:00
m大的方法應該是不少機關會採取的補救措施,但有不少眉角要仔細注意,而且也不是通案都可以這麼做,m大還少提一個現場人員的責任,現場人員常常都是職工不懂採購法有時按照自己喜好指揮廠商又不找採購商量,甚至固執己見對採購和主驗所擔負的責任完全不顧,如果有這種現場人員硬起來執行驗收是必要的,不能讓現場人員和廠商輕忽程序之所以會設計驗收程序,採購和主驗不同人也是有一定道理
作者: lingpxs (Kelly Lin)   2018-08-28 11:26:00
可是接不接受優規不是主驗說的算耶,要有缺貨證明或不可歸責廠商之事由,且事先簽准納入驗收範圍,主驗才能依新規格驗收。舉個例子,機關為了救舊系統要買一批奔騰的電腦,規格很低但現在還有貨的廠商可能寥寥無幾,所以影響大多數的供應商無法參加,結果得標廠商現場給你改用i7優規!系統也剛好可以在i7上運行,主驗看規格是優規呀,目的也達到就驗過了,你覺得其他供應商會不會檢舉你放水呢??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8-08-28 19:45:00
樓上正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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