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107年7月1日
資料來源:
http://web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LawID=J060035011
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本次修正重點:
第5點 (一)2.(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交
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各
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
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6. 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
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
於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按其行業別分
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附表 將業別整併為「觀光旅遊業別」(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
及「其他業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