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辭職離職日認定 覺得保訓會解釋有點蝦..

作者: aapplestore (apple)   2018-04-15 13:35:01
考試院意見園地看到的:
https://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
縮址:https://tinyurl.com/ycr83xqn
節錄: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
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
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
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提問人表示長官批示日期再議,則離職日要如何認定?
保訓會回答:
「...是機關長官如於台端離職簽呈批示日期再議,並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之1條第2項
規定之適用。」
意思就是
長官如果批日期再議,
然後一直不同意你提的離職日,
你就不能走?
這樣這條修的意義還有嗎
根本變相不同意辭職啊...
看看離職規定紓壓...就看到這個解釋
請教版上前輩怎麼看?
作者: NITERRO (Niterro.K)   2018-04-15 14:08:00
鐵心要走就連續曠職?這樣會有什麼影響嗎。
作者: nimama000 (laughing gor)   2018-04-15 14:10:00
這應該算三十日未為決定吧存證信函嚇嚇他不然就天天去辦公室跟他聊天一句話不做最大
作者: seed6561450 (逍遙吉)   2018-04-15 14:14:00
真的這樣解釋,休這個法是在休爽的喔
作者: cps001 (阿鵬)   2018-04-15 17:12:00
保訓會就是廢,應正名為「保證教訓公務人員委員會」。
作者: funghi4720 (方吉菇菇)   2018-04-15 18:18:00
感覺進訴訟的話法院不會接受這種見解
作者: Ouiful (一事無成)   2018-04-15 18:33:00
保訓會真這樣回答...? 有函文可以貼上來讓大家聞香一下嗎
作者: flyuphigh (flyuphigh)   2018-04-15 22:29:00
變相不同意辭職+1 ~!!!!!
作者: aapplestore (apple)   2018-04-16 15:29:00
樓上o大我就是在文首貼的連結看到的~感覺是考試院要保訓會上網回的?
作者: wresting (迷迷糊糊的考生)   2018-04-19 23:45:00
之前的人事,以我公文會到她們課室時間起算30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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