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留職停薪之復職相關問題

作者: werghj (活在當下~!)   2018-04-03 08:55:47
不好意思,想請教大家一下,如果留職停薪原因已經消失(例如 1/1 開始消失)
那麼是否最晚在1/20前(含1/20)就必須要回原單位 申請復職?
又假如1/20到單位申請復職,則機關應於30日內(即2/18前)通知其復職,
那通常一般機關會很快的在1月底前就通知呢?還是會到接近2/18才會通知??
而無論是 1月底 或 2/18時 ,若接到機關的通知,通常距離正式要去上班的日期,
我還有幾天的時間呢??
謝謝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8-04-03 12:17:00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或期間屆滿,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8-04-03 12:31:00
我都鼓勵同仁1月復職 1月復職有全考 該年考績可拿來升等 影響頗大沒什麼非你不可 重要的事還是選1月 至少1/31復職 先復職有需要再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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