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於107年1月30日預告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
文對照表,網址如下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32&Page=5557&Index=3
任何人得於107年2月5日前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銓敘部法規司第二科承辦人吳以喬(電話
:02-82366479,傳真:02-823664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地址: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陳述意見。
表示意見截止日期:107-02-05
第十條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
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得以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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