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履約及驗收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7-11-30 23:12:41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銘言:
: 另外,為什麼我會說減價收受跟減少價金是同一件事
: 因為民事契約中,瑕疵擔保請求權固然可以因為物之瑕疵(可以想成驗收不合格)
: 請求單純減少契約價金
: 但是在採購法中,沒有單純減價的制度
: 不是驗收不合格之後的部分解除契約(也是部分減價)
: 不然就是減價搭配罰款的減價收受
: 或是有先進可以告知不同於減價收受的單純減價,法源上的依據為何?
: 謝謝!
: 希望大家辦採購越走越寬,法有授權裁量不要另吝嗇用
: 法無限制時不要自己增加法所無之規定
: 共勉之!
減價收受跟減少價金
我的看法文義是一樣的,都是減少價金把東西收下來就如同a大的
然第4條的減價收受和第12條的減少契約價金(以現有財物契約範本)
個人認為適用不同情況。
一個適用條件比較嚴苛<==這邊已於契約定一定比例之減少價金與違約金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另一個適用條件比較寬鬆<==這邊只寫減少價金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
我用例子來說明
災害搶修,工期30天完成鋼構便橋,供民眾通行15天
於通行前2天發現廠商以木橋,重搭一定無法如期開放
於是勉強使用
這種情況我是絕對不會用第4條的減價收受
那請問能不能用第12條瑕疵不能改正
減少契約價金(以木橋市價估算給付)並請求賠償
問認為減少契約價金這邊和終止解除契約都是在契約裡面先約定單方形成權而已
請先進不吝指教
謝謝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7-12-01 08:05:00
沒操作過純粹減少契約價金之方式,依工程會09900398000號函釋,似乎是把該方法認定為減價收受。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7-12-01 10:00:00
好像是耶,謝謝請教另一個問題,原簽約分公司廢止,可由另一間分公司或總公司續受嗎
作者: iLtz (噗~)   2017-12-01 13:19:00
樓上,契約移轉要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23條的要件才有機會。若該案還有緊急採購的條件,才有機會可以限制性招標直接找其他廠商承攬接續工作。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7-12-01 14:49:00
總公司和分公司間也是一樣的條件嗎除訴訟外得各自提出.其他屬於同一人格吧?
作者: Crossbearer (該隱)   2017-12-01 15:06:00
可以契約主體變更嗎?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7-12-01 15:28:00
總公司跟分公司是同一法人格,直接找總公司履約即可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7-12-01 17:24:00
那找分公司應該如C大說的變更主題會比較好吧大概知道了。謝謝那另外一個問題是部分標價偏低如何操作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7-12-02 15:32:00
這部分不像總標價偏低有執行程序,就看招標文件怎麼寫回歸本法的話就請廠商說明,然後由機關認定是否合理並可參考押保辦法第30條,繳交差額保證金另外部分標價沒對應底價的話,可以參考GPL細則80-1-4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7-12-02 18:31:00
謝謝,那部分標價偏低可以決標嗎?看89020421 的意思是不是可以決標,然後調整單價?不過覺的好怪?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7-12-02 20:54:00
說明合理就可阿,沒不能誠信履約的疑慮的話甚至連說明都不用,直接照價決標那函釋是在講,機關要調整廠商契約單價,前提是廠商以該單價承作會有不能誠信履約的疑慮,否則應以廠商所報單價為契約單價。而且,要決標才有調契約單價的問題,所以反向推論,該函釋有隱含就算有前開部分標價的疑慮一樣可以決標給該廠商,並事後調整該廠商契約單價。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7-12-02 21:39:00
筆記筆記。我一直以為要確認標價沒問題才可以決標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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