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履約及驗收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7-11-30 09:14:23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銘言:
: 交代一下背景,意見還是提供大家參考及指教
: 目前為採購單位主管,採購稽核小組委員,
: 具採購進階資格,法研所論文寫政府採購法
: : 採購法及函釋的確未明定驗收時不得辦理契約變更
: : 但許多機關(含工程會)仍將上開做法列為內部控制項目之一
: : 目的並非禁止契約變更,而是「避免」機關在「驗收時」變更
: : 你當然能說,我們畫地自限,自行延伸解讀採購法,衍伸不必要之限制,把機關和廠商框住
: : 但廠商履約時,本來就有義務看清楚招標規範
: : 能提優規,為何不施工前就先闡明提報,而等到完工報驗,無法拆換後,才要求機關接受?
: : 這種做法真的太像專門為不小心做錯的廠商解套了,
: : 目的再讓廠商免於為自己的疏失付出代價
: : 再者,絕大多數的案件我相信會要走到驗收提契約變更這一步,
: : 或多或少都有點主觀認定的地帶,
: : 以原PO所舉例(皮椅取代不織布椅)而言
: : 究竟什麼是優規?為何皮椅在多數人看起來是優規,大家的認定真的都一樣嗎?
: : 「皮椅冬冷夏熱,不織布椅冬暖夏涼。跟皮椅相較,不織布椅的溫度傳導率較皮椅差,因此
: : 冬天不易聚冷,夏天不易聚熱,面對國外那種極端的氣候裡,冬天極冷,夏天極熱的情況
: : 下,因此不織布椅在使用上比較舒適。」
: : 以上討論擷取自https://forum.u-car.com.tw/thread/52152
: 優規與否,如果擔心需求單位承辦人自己審風險太高
: 可以參考同等品審查,採用委員會的方式聯審,甚至請專家學者來表示意見
: 如果你的案子的金額讓你覺得有風險,委員會是一個很好的保護傘
: : 每項標的,皆有其長處短處,今天皮椅價格單價或許較高,但不是每個人都覺得皮椅對他而言比較好用
: : 就算貴,對契約目的、對使用單位欲執行的政策目標無更大的助益,也是枉然
: : 因此客觀上的優規,可能只是部份人的認定而已
: : 而政府機關,辦理優規的認定,依照權責分工、分層負責可能會經過需求、採購、政風、主計及首長等層層關卡
: : 需求單位願意扛最大的責任,簽出來了
: : 幕僚單位及首長想幫忙讓你案件能順遂推動,就會幫你蓋章
: : 但不代表蓋章的這些人,都認同需求單位的判斷
: : 綜上,驗收階段才發現廠商提供之標的與契約不符
: : 即使是優規,廠商仍應為疏失付出代價
: : 而採購法已明定方法,即減價收受,
: : 針對廠商提供規格不符之標的
: : 在不影響契約目的、使用需求、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而有必要者
: : 能以減價方式同意驗收
: 減價驗收是廠商交的東西不符規格,但是需求單位評估之後收下的情形
: 但如果今天只有解約跟提供優規契約變更兩種呢?
: 經需求單位評估不符合減價收受要件,只能解約,這時候廠商提供優規你收不收?
: 而且市價來看,優規確實是比原履約標的價格貴上1倍,你收不收?
: 我相信有經濟理性的人,本於大家說跟念經一樣的"公平合理"同時兼顧"採購效率"
: 如果收下對公益有損或是圖利廠商嗎?
減價收受要件不符,即廠商交付之標的與契約規格不符,且有「影響契約目的」、「影響使用需求」、「經機關檢討有必要有必要拆換」或「不必要減價收受」
等問題
廠商交付的貨物如已影響契約目的、使用需求,甚至是政策目標
這能算是優規嗎?
如果此時機關以契約變更讓廠商交付之標的符合契約規範
就等同機關讓「不得減價收受」的標的變成「驗收通過」
即使優規的售價不低於、甚至數倍高於原規範
仍似有違公平合理性,將廠商的失誤轉由機關吸收
我相信大多數的案子,承辦人裁量接受於驗收時辦理契變
而非採行減價收受、驗收不合格的方式
很多都是基於效率、避免浪費或引起與廠商履約爭議的考量
且沒必要壓榨廠商、增加不必要的程序
但今天機關的作為如果沒有直接的適法性依據,
看起來卻有違反GPL第6條的疑慮
即使節省了公帑與程序,卻是讓自己承擔了風險
而於驗收時辦理契變,就是非常容易落入受人質疑的窘境
許多機關在內控這點,並不是毫無道理的延伸採購法所沒有的限制
如果不是別無選擇,我認為最好不要這樣做。
想辦法以別的方式代之,較為穩妥,
前幾篇已有板友提供實務上較可行的做法
: : 本案廠商既已報驗,機關應當於規定之期限內舉辦驗收會議
: : 並由主驗人依據契約為適當之決定,無論是不同意驗收、限期改正、減價收受,都是方法之一
: : 驗收階段,機關所得採行方法已如此之多
: : 實不宜以高度主觀的契約變更-優規來為廠商解套
: 廠商提供優規,必須經機關同意才能成立,
: 並非廠商提供機關就一定要收
: 所以不要常常幫人家扣帽子,有去看看人家的評估程序嗎?
: 動輒"圖利"、"幫廠商解套"的說詞,採購人員已經很辛苦了
: 不要總是戴著有色眼鏡看人家
: 我在寫稽核報告的時候也都是這樣
: 大家一味的防弊,試問採購法第一條明示的立法目的"採購效率"跟"公益"放到哪裡去了?
: : 蓋因此舉易將廠商應負之責任與代價移轉由機關承擔
: : 恐有違採購法第6條公平合理之精神
: 另外,為什麼我會說減價收受跟減少價金是同一件事
: 因為民事契約中,瑕疵擔保請求權固然可以因為物之瑕疵(可以想成驗收不合格)
: 請求單純減少契約價金
: 但是在採購法中,沒有單純減價的制度
: 不是驗收不合格之後的部分解除契約(也是部分減價)
: 不然就是減價搭配罰款的減價收受
: 或是有先進可以告知不同於減價收受的單純減價,法源上的依據為何?
: 謝謝!
: 希望大家辦採購越走越寬,法有授權裁量不要另吝嗇用
: 法無限制時不要自己增加法所無之規定
: 共勉之!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7-11-30 19:27:00
先推一個 等過一陣子忙完慢慢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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