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0%案件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7-10-18 23:31:07
※ 引述《yunchih (夏天)》之銘言:
: 請問本機關有ㄧ財物採購案件,4家廠商投標,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0%,其餘3家均
: 未進入底價,因最低標廠商已提書面說明且顯不合理,故本機關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 目前本機關監辦人員見解是,因其餘4家廠商均未進入底價,故本案應廢標重新辦理招標
: 但我爬文及詢問其他採購人員結果,也有以下2種辦理方式:
: 1.洽次低標廠商優先議價
: 2.同時洽3家廠商辦理比價
: 請問大家的作法是?有沒有相關法條或工程會函示可以拿來作為跟長官解釋的依據?
我個人的理解:
1.如廠商皆在場,機關應予其他廠商比減價格之機會,程序如下: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略以:「…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復查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
減價一次…」本案以次低標編為最低標廠商,並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
最低標廠商減價後仍未進入底價,依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略以;「…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
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屆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2.如廠商[皆]未派員出席
(1)保留決標,底價重新密封,擇期通知未到場廠商比減價格,程序同上
(2)未到場視為放棄比減價格,本案無廠商標價進入底價,廢標,底價重新密封
3.我查過本案情形似無工程會函釋,歡迎指證
: 另外想請教,限期請低8廠商提出書面說明,
: 大家會開標當天直接寫在開標紀錄上,當作已書面通知廠商了,還是會另外正式發函給廠
: 商呢?
: 先謝謝各位前輩了!
是在說總標價及部分標價偏低的書面說明的過程怎麼表示,還是在問怎麼通知廠商?
過程我是直接寫在開標紀錄上啦
怎麼通知就看廠商有無到場、機關文化、承辦人及開標主持人的意見囉
不過也要看案件的複雜程度
單純的案子通常很短,ex.30分鐘,實務上應該沒再發函去限期的啦
作者: yunchih (夏天)   2017-10-18 23:37:00
謝謝O大,剛好也爬到您之前的文章,決定明天依您上述的方式去跟長官說明
作者: WINKAO (被約談中)   2017-10-18 23:40:00
那如果次低標廠商未出席 但有其他廠商出席 直接比減價嗎看起來是 直接當作沒有原本的最低標廠商 其他照原程序跑
作者: yunchih (夏天)   2017-10-18 23:46:00
另我是在問怎麼通知廠商,因為本機關做法是先保留決標,再發函廠商5日內提出書面說明,我們的採購案件蠻單純的,且未達公告金額,覺得這樣的程序有點冗長。這部分我會再跟主標人討論以後是否當日就限時請廠商提說明,謝謝O大。W大,我的看法跟您一致
作者: evil0108 (擁抱黑潮)   2017-10-19 00:11:00
次低標並沒有優先減價之權利。第58條說明..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是在次低標也進入底價的情況。所以y大的案子監辦人員建議廢標是比較保險的作法。我個人是建議直接打電話去工程會問看看有沒有更好的做法
作者: Terrykho (那個那個)   2017-10-19 00:24:00
同e大見解,次低標未進入底價不能作為最低標廠商,應廢標。底價重新密封第二次公告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7-10-19 00:39:00
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他就是最低標價廠商,有優減權
作者: segio (初華)   2017-10-19 09:32:00
廢標最保險.要決給次低又沒進入底價.最好請工程會確認.
作者: mentionD   2017-10-19 10:12:00
謝謝!也學了一課!
作者: ahanchan (ahan)   2017-10-19 13:04:00
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他就是最低標價廠商,有優減權,減價後未進入底價,餘廠商一起比減價。我記得本版有討論過這個議題。
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7-10-19 21:20:00
#1OsIT74W 本版已討論過,建議版主加入精華區>政府採購是說58條只適用於次低標也入底價這種觀念到底哪來的?58條明明就沒有這樣寫啊?自問自答,應該是決標給次低標時才需次底標也入底價
作者: minihwy (文旦柚)   2017-10-19 22:16:00
廢標的依據是??
作者: aniawei5566 (艾格蒙)   2017-10-20 00:05:00
採購法第58條並無規定次低標非要進入底價時才能做為最低標廠商,ev大會不會是誤會最低標即是得標廠商,最低標僅是代表價格最低之廠商,因此O大的做法應為妥適;至於如果採直接廢標,似無法源或函釋可依據,且會增加和廠商的爭議。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