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本機關有ㄧ財物採購案件,4家廠商投標,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0%,其餘3家均
未進入底價,因最低標廠商已提書面說明且顯不合理,故本機關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目前本機關監辦人員見解是,因其餘4家廠商均未進入底價,故本案應廢標重新辦理招標
但我爬文及詢問其他採購人員結果,也有以下2種辦理方式:
1.洽次低標廠商優先議價
2.同時洽3家廠商辦理比價
請問大家的作法是?有沒有相關法條或工程會函示可以拿來作為跟長官解釋的依據?
另外想請教,限期請低8廠商提出書面說明,
大家會開標當天直接寫在開標紀錄上,當作已書面通知廠商了,還是會另外正式發函給廠
商呢?
先謝謝各位前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