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同情老婦送回收物換錢!2清潔隊員好心被

作者: pop0311 (pop0311)   2017-10-03 12:38:02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003/1024050.htm?from=fb_et_news
同情老婦送回收物換錢!2清潔隊員好心被判貪汙罪…最重10個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市環保局一名顏姓清潔隊員發現鄰居陳姓老婦人自己做資源回收,同情之下便和同事
廖姓男子將部分回收物品給對方換錢10次左右,共得2、3000元,事後他們被人檢舉起訴。
法官審酌,兩人情節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判顏男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廖男判
9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判決書指出,50多歲的顏、廖兩人及因看到陳婦高齡獨自回收過活,深知他們越努力工作
,會相對減少個人能在街上拾獲的物資,便在2014年至2015年間將部分回收物給對方換錢
,因此遭到檢舉。
顏男向法官供稱,回收物品的變賣後的款項會轉入環保局的專戶,隊員會評分回饋金,他
分物資給陳婦回收,是犧牲自己的利益,即使金額不大,但還是立人損己,雖然違法,但
動機卻無不良。
法官認為,顏、廖兩人是資源回收車的隨車人員及駕駛,須忍耐風吹日曬、風雨無阻及忍
飢憋尿來維護市容,對於環境整潔,有不可磨滅的貢獻。
法官表示,顏、廖兩人動機單純,不懂違法的嚴重性,但他們的行為客觀來看足以引起一
般同情,明顯有可憫恕的地方,因此依公務員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判顏男處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廖男判9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作者: Orcish (Azulgrana)   2017-10-03 12:48:00
竊鉤者誅 竊國者侯
作者: zimt (EMU100)   2017-10-03 12:50:00
反觀某洩漏底價給廠商的前縣長/立委,判6個月,這兩位一定沒有黨證XD
作者: kinyo1   2017-10-03 12:53:00
對現在這世道的是非善惡越來越不解了
作者: yagamai (如同我的id)   2017-10-03 12:58:00
為何這算貪污?我不太懂
作者: spector66 (天氣預報)   2017-10-03 12:59:00
真要好心就捐自己的錢阿 好笑
作者: AndoliniV (Godfather)   2017-10-03 12:59:00
檢方起訴法條用貪污的條文吧,但法院改用刑法法條而已真的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兩人的工作就沒了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7-10-03 13:05:00
回收物或垃圾 算貪污或侵占? 我家的垃圾都給法院收好了
作者: packing33 (33)   2017-10-03 13:11:00
雖然緩刑 但有禠奪公權 還是會被公懲會免職吧
作者: toshiba5566 (toto)   2017-10-03 13:12:00
告訴公務員不要多管閒事,非自身業務,視而不見還有就是別太好心,想想你的家人
作者: zeldalin (信天翁)   2017-10-03 13:20:00
對啊,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麼認真做什麼...
作者: samug (勿忘初衷)   2017-10-03 14:51:00
......公務人員要懂得區分什麼是「公有」什麼是「私有」,民眾交由清潔隊員回收的物品,清潔隊員擅自送給特定婦人,這很明顯當然不行啊!舉例:保管機關財物的總務單位,難道可以擅自將單位的文具用品捐給育幼院嗎?回收物有價值(可以變賣),不同於一般垃圾,當然算侵佔啊
作者: ajo865 (羅斯福路CUXI王)   2017-10-03 15:05:00
都當公務員了法理知識要有啊,他們是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做的欸當然不行啊
作者: Carmelo3 ( 六甲おろし)   2017-10-03 15:35:00
陳明文洩露底價給廠商圖利5000萬 判六個月 溫馨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7-10-03 15:45:00
褫奪公權就免職了吧?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0-03 16:36:00
此例一開以後公務員誰還敢好心助人,變賣幾千對比洩漏底標價背後的龐大利益,司法不公啊
作者: AndoliniV (Godfather)   2017-10-03 16:50:00
應該是說,褫奪公權依任用法第28條會免職沒錯,但褫奪公權期間經過後,任用資格在的話還是能回任,但要是用貪污治罪條例的罪去判,依任用法第28條是絕對不能任用了(有錯請指正)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7-10-03 16:54:00
我是覺得這依比例原則來看還是有點扯就是說到底還是特別權力關係的枷鎖一直壓著,越基層壓越重
作者: BlackCoal (居士隱埋偏仕)   2017-10-03 17:01:00
為何同樣都是侵占職務上持有物品,公務員和勞工差那麼多?
作者: AndoliniV (Godfather)   2017-10-03 17:01:00
本案究竟如何還是得看判決才知道,而法條的比例原則失當倒是同意,尤其貪污治罪條例的罪-.-靠邀阿...他好像是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去判的...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0-03 17:20:00
真正的貪官汙吏不重判,找靠回收物維生老婦的麻煩,這跟公務員本應助人的本旨越來越偏,唉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7-10-03 18:54:00
以本案確實有罪阿,只是跟其它名人判的結果比例感覺怪就跟辦公室報廢的東西也只能花錢請人搬走而不能帶走一樣可能得比較ok的作法是告知倒垃圾民眾如果不介意可以給老婦做回收,變民眾自發行為而不是收了再給...另外就是去他的特別權力關係...換成不具公務身分的人哪有可以褫奪公權
作者: Vassili242   2017-10-03 20:04:00
反觀某前縣長洩漏底價給廠商只依洩密罪判6個月 沒有想幹嘛為何要洩漏底價呢 呵呵
作者: TAKEZOU (真難人~)   2017-10-03 22:04:00
褫奪公權當然就免職 清潔隊也算廣義公務員貪汙治罪超重 真的不要多管閒事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0-03 22:27:00
洩密底標6月,回收物給老婦回收10月,這世道還會有人做好人嗎
作者: william2001 (人間似水泊)   2017-10-04 00:53:00
道德上是對的。但卻是違法行為。就像不是醫生,不能替人開刀一樣道理。判刑標準是我一直在罵的,應該制定一套判刑法。
作者: second137   2017-10-04 06:47:00
清潔隊員是私法僱傭關係,褫奪公權不會直接被免職!要另外審視有無違反僱傭契約終止契約(解僱)之要件,才能予以解僱!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7-10-04 11:47:00
清潔隊員無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在此敘明
作者: jo4 (jo4)   2017-10-04 13:40:00
私僱的為什要公開招考? 不招考是不是也沒違法?
作者: encoreg57985 (@@)   2017-10-04 19:30:00
國營事業也不是公務員也有招考 所以招考與是否為公務員無關吧
作者: alfaleeisme   2017-10-07 01:36:00
正解......
作者: d01382002 (周弟)   2017-10-09 17:55:00
現在法律明顯就是對公職人員不利,莫名被起訴。公職人員要學得就是自保。大貪不抓抓這種,情理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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