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107/6/30前離職之公提領回時效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20 23:33:54
趁水桶暫時解除之際
貼一個之前在某幾篇退撫新法文中,個人答應回報事項
PS:忽然才發現「情報」這個分類被取消QQ,改用閒聊
要  旨: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第73條第1項所定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義
本  文:
主旨: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3條第 1項所定請求權時效之適
用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退撫法第73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
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第95條第 1項規定:「本法除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自公布日施行
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 107年7月1日施行。」次查行政程序法第
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茲以前開退撫法第73條第 1項所定請求權時效之修正,係將公務人
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7條第1項、第3項及公務人員撫卹
法(以下簡稱撫卹法)第12條所定 5年請求權時效延長為10年。據
此,有關退撫法於 107年7月1日施行後,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
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之請求權時效,規定如下:
(一)退休法或撫卹法所定之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求權,於退撫法10
7年7月1日施行前發生,且其時效已於同年6月30日(含該日)
以前完成者,因退撫法未有溯及適用之明文,基於法律不溯既
往原則,其請求權即已消滅。
(二)退休法或撫卹法所定之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求權,於退撫法10
7年7月1日施行前發生,惟其時效於同年6月30日(含該日)以
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7月1日(含該日)起,適用退撫法;其
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三)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求權,於退撫法 107年7月1日施行以後發
生者,應適用退撫法;其時效期間為10年。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白話文,舊法時期符合
1.繳付5年以上
2.未因案免職、撤職
3.於新法施行前離職
4.舊法5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
作者: porkeey (ptt)   2017-09-20 23:43:00
這蠻重要的
作者: flyuphigh (flyuphigh)   2017-09-20 23:53:00
重要資訊,推一個
作者: justinXD (Justin)   2017-09-21 00:20:00
有點看不懂 意思是新法前沒離職 之後10年內都可以領回來嗎抱歉真的看不懂 這公文有夠難想要領回公提 還是要1070701前離職 只是考慮時間延長為10年 總之1070701後離職確定還是適用新法只能領回自提就是了
作者: gwboy (.....)   2017-09-21 00:53:00
這要M起來,這樣施行前離職的人就不必急著決定結清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21 01:09:00
justinXD,沒錯
作者: het97306 (a i b t)   2017-09-21 08:55:00
請問剛好滿五年的高考,這樣一次可領回多少?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21 09:02:00
一年約八萬,或者看一個月扣多少,*3*12月*5年
作者: lys (XXXXXX)   2017-09-21 14:41:00
所以這篇公文是從哪裡看出來已經辭職的人原本可以領回公提的部份不受影響?我看隆出來耶,只有寫到可以延長猶豫時間而已呀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21 15:01:00
先辭職,才會有請求權,有請求權又時效未完成,時效才會延長
作者: lys (XXXXXX)   2017-09-21 15:51:00
也是有道理啦,但是總覺得銓敘部都未針對新法施行前辭職的人員公自提的部分做說明,就覺得怪怪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21 16:12:00
請求權包含公提、自提,所以均延長
作者: voicert (seibu lions)   2017-09-22 12:29:00
所以只能領回公、自提,利息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22 14:36:00
併計,領回本來就計息,只是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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