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小弟最近在本身任職的局處遇到上面一道很不可理解的決策,
只因上頭在各機關公文辦結速度績效評比時,為了追求成績卓越,近日已開會通 過,訂
出一套內規,強制要求單位各位內部承辦人:
只要是「政府機關來函」,不管是任一機關(法院、執行處、國庫署、國防部、戶政都一
樣),統統要求「一天」辦結!
是的,你沒看錯,為了追求公文辦結的效率數字好看,不管是速件、最速件、普通件,統
統只給你「一天」的處理時間,如果特殊情況無法一天辦結,通通先行存查另行建案管制
。
如果數次公文超過一天以上才辦結,將會列入年底「考績評比」的參考因素
先不說如此趕趕趕,處理的行政工作錯誤率大增,更不給承辦人充足從容的處理時間,有
許多案件性質完全不同,需要蒐集資訊、實勘現場、與民眾溝通、連絡相關機關共同會看
等處理流程,一天內根本無法辦完,真的是天方夜譚
更扯的是結果這個決策還是上頭開會決定的,與會的長官完全屈從於這個只追求「辦結績
效數字化」的決策,問起來時,也只說現在各地方的區公所都可以這樣做了,我們沒理由
做不到
依據一般的公文文書處理應注意事項,, 一、公文處理時限:〈一〉最速件一天,〈二〉
速件三天,〈三〉普通件六天
即使是普通件,先行存查,事後追蹤管制也是相當的麻煩,而且原本預定6天的辦結時間
,上頭這樣強制規定要一天辦結,法源方面真的沒問題嗎?是否有翻盤救濟的途徑?
現在同仁連請假都不太敢請了,真的有誇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