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科長以電子郵件命令行文予廠商

作者: saih (風之影)   2016-07-28 16:15:34
※ 引述《arumina (莉雅)》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在下有一事請教,首先提此案的來龍去脈:
: 機關有○○系統建置案,該勞務採購案於103年7月簽約,且已於104年2月驗收通過。
: 驗收人為A科長,此案有3個承辦人,原PO為第4任(104年9月底到職)。
: 因機關被M$公司追討某應用軟體版權,故A科長清查了機關的軟體版權。
: A科長發現○○系統建置案軟體授權不足,要原PO發公文向廠商追討,
: 並說原PO如果要不到就是瀆職,原PO因此心生恐懼,覺得有隨身攜帶錄音筆的必要性。
: 註:A科長當時說他不知道授權不足阿。
: 故A科長擬了一份word文件,電子郵件寄給原PO,要原PO照字面的意思打一份公文。
: 原PO雖然照打了,但有向法制單位說明原因,所以如願被退。
: 其實原PO並不想自己發這個公文,因為字面上的意思,都不是原PO的意思。
: 後來向A科長說,法制單位退文,並提出自己看法。A科長完全不聽,還是要發。
: 又寄了另一份word文件,並說與法制單位講好了,但法制單位的承辦人又退文給原po,
: 並說沒有跟A科長講好,從頭到尾沒討論...
: 請問原po是否mail回給A科長,法制科單位退文,請A科長自己發,還是其它較佳解?
: 註:內文有「請貴公司依原契約規定補足軟體授權,否則機關將依法追討。」等文字,
: 其實想改成主驗將依法追討……「機關將依法追討」是A科長的堅持,
: 法制單位承辦人覺得這樣不妥……。
: A科長永遠都聽不進承辦人(不止原po)的意見,講N次也沒用,只是浪費力氣..
: 同事說也不想看原po的笑話,是想要看看加一句:「本案相關事宜請洽A科長,電話...」
: 看看A科長有沒有肩膀(不過同事已說A科長想也知道沒有,但是原po保證黑掉)
首先要先釐清一下
主驗是對驗收內容負責,也就是說未驗及隱蔽部分是由承商負責
以原PO的CASE來說
驗收合格後一般都會有保固期
故先請原PO查看合約是否有保固及有無超過保固期
所以科長寫說機關將依法追討是對的
建議以保固缺失方向辦理
也就是說若契約明訂要有版權
請列為保固缺失並限定日期改善
若廠商不理會
很簡單就是扣保固金
再用保固金去買版權
作者: jinnbest (jinn)   2016-07-28 16:50:00
樓主對廠商好善良,要是我的廠商不補足我說不定會告他詐欺兼登101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16-07-28 18:37:00
以和為貴,樓上今天這樣搞廠商,明天換廠商搞你政府機關行政裁量應以對民眾有利的方向執行
作者: justinXD (Justin)   2016-07-28 18:43:00
試問樓上 那大巨蛋呢?
作者: libraghost (無腦熱血控)   2016-07-28 18:59:00
大巨蛋是主政者意識引導才變成這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7-28 19:42:00
版權不足確實是違反著作權法,登101算是必要,詐欺其實也有機會構成但要看對方買的數量、期間,如果廠商買10跟機關標20違法機會很高的
作者: jinnbest (jinn)   2016-07-28 20:01:00
搞廠商?廠商刻意騙你不當得利了還以和為貴?對人民最有利?騙人民的稅金、血汗錢哪裡對人民有利!請想像這是自己的錢,自己找廠商來做家裡的工程,然後遇到這種廠商你會說以和為貴?而不是報警處理?公家的錢也是錢好嗎!簽訂合約純粹是民事關係,跟行政裁量以對人民最有利一點關係也沒有,好嗎,謝謝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6-07-28 20:17:00
其實就是通知保固 不保固就扣保證金 不夠扣就101
作者: koru   2016-07-28 21:02:00
101結果廠商沒辦法繼續維護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7-28 22:31:00
101跟本案後續維護應該無關,契約中止或解除才無維護刊101的法律效果是公告後無法再參與政府採購見解有誤在跟我說一下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6-07-29 07:38:00
純軟體很多案子都沒訂保固期不是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29 11:36:00
有啦,他這是 軟體服務建置案,原則上都會有保固的這就像前面講的,大概就是後端的資料庫軟體沒買授權MS SQL 一套,基本核心餐,也要十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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