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公務員兼職

作者: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16-07-17 12:29:39
參照銓敘部91.7.12.部法一字第0912161345號書函釋略以:
網址:http://tinyurl.com/hqysqpo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關於『公職』與『業務』二
詞,......。至若『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
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實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頒
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如:醫師、
律師、會計師以及新聞紙類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
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
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所詢公務員利用下班時間為家人及眷屬投保人壽保險.並頌取佣金,
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一節,案經函准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臺財人
字第0九一00二九三九五號函略以:「(一)依據『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
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
人公司招攬保險。』依此規定,凡考取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者,
不論其招攬對象為何,均需辦理登錄後方得招攬保險並依約定擷
取報酬。(二)以自已為業務員為其家人投保人壽保險,其行為
應可視為保險業務招攬之行為,自可依約定領取報酬。......」
準此,保險業務員需辦理登錄後,才得招攬保險.亦即擔任保險
業務員之業務招攬行為,應屬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
業務範圍,公務人員非有法令依據,不得為之;公餘時間,亦同。
是以,保險業務員需辦理登錄後,才得招攬保險.亦即擔任保險
業務員之業務招攬行為,應屬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
業務範圍,公務人員非有法令依據,不得為之。
至原PO所詢服務機關或調查機關是否查悉該登錄資訊以及懲戒懲處事宜
端視機關依個案情形審慎評估予以依法妥適處理
另個人生涯規畫乙節
仍得留意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所稱情事(旋轉門條款),併予敘明。
※ 引述《fishyu0418 (Emily)》之銘言:
: 已考上公務員將近快5年、因先生從事保險業,希望我也能和他一起
: 請問1、如果單純考過,讓先生登錄報業績,是否一定查的到,或被免職。2、有聽說公務員辭職從事保險業案例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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