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4款
: 有關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業增訂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
: 始得採計之規定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106年2月1日施行;
: 於同年1月31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
: 其所修習學分之採計則不受上開10年之年限限制。
: 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自本年3月30日起依職組暨職系名稱
: 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及依該辦法認定職系專長取得現任
: 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1年後,
: 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今天看到我們人事室的解釋
說3月30日前調任其他職系但在3月30日還未滿6個月的人
就要適用新規定變成要滿一年才取得資格
這樣的解釋是合理的嗎?可以去爭取應該適用舊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