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派令報到期限?

作者: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16-06-26 21:51:39
參照銓敘部97.09.09.部法一字第0972974423號令
網址:http://tinyurl.com/huaseoo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所稱應於「1 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應自
接奉任狀之次日,或自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
,末日之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同
條後段所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延長期間以「1 個月」為限,其計算方
式亦同。
據上開函令可分兩個情形:
1.倘接奉任狀(即實務上稱作派令)發文日期為105年6月23日,無向後特定生效日期
實務上發文日期=派令生效日(註:若有爭議,上開法令採當事人收受主義),
自上開派令生效日次日(105年6月24日)起一個月內報到
2.倘派令發文日期為105年6月23日,且派令另特定生效日期為105年7月16日
自上開派令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105年7月17日)起一個月內報到0m
※ 引述《SMALLZOZO (the last wish )》之銘言:
: 小妹預備單位內陞至另一個科室 對方是退休
: 所以單位發的派令生效日是未來日期(對方退休後的一日)7/16
: 但本科室希望我到8/12或8/15過去報到
: 問了人事一直遲遲無法回答我 甚至說要打去銓敘部問= =
: 得報到的時間不就是派令生效日後的30日內嗎
: 我是否能在以上的時間報到呢 先謝謝各位~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6-26 22:31:00
1.電話通知也算 2.收受認定不那麼容易證明
作者: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16-06-26 22:37:00
若有爭議的話,上面m大所講的即是舉證責任之所在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6-28 20:09:00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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