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 有關公務人員的合夥問題
情境:有一人欲開設餐廳,請我合夥
依銓敘部 104年 8 月 19日部法一字第1043995769號電子郵件
「依最高法院 42 年 4 月 17 日台上字第 434 號判例略以,
2 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雖約定由合
夥人中 1 人執行合夥的事務,其他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
夥人,亦屬合夥。另依本部 99 年 3 月 24 日部法一字第
0993164521 號 及 103 年 6 月 23 日 部 法 一 字 第
1033832342 號等書函意旨,公務員以投資名義與他人合
夥經營事業或單純投資非屬公司型態的事業,不論其所
投資的資本是否超過所投資事業的股本總額百分之
10,均有違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
所以公務員出資合夥,即便不執行職務,也是違法?
那如果採下列方式,還算違法嗎?
1.以借貸方式出借資金,並約定一年給付多少%利息,並可依收入酌增酌減
2.以家人名義投資,並將投資資金給家人,到時回收之收入再請家人轉交給我
3.其他建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