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一個路人,看到這串回覆討論居然都是以原po將他引用期刊斷章取義的前提在講
覺得還是來回個文以正視聽
原po引用的張麗雪期刊文章PDF: http://goo.gl/v19KHU
這篇文章其實主題就是在指出原po這種斷章取義的論述有問題
該文重點就是在講:
1. 實際錄取名額 不等於 分區定額
2. 約1965年起,每年全國高普考錄取人員臺灣省籍已占 80% 以上
臺籍錄取人所占比例的圖如下,與原po貼的表格來自同篇期刊文章:
http://i.imgur.com/D1S3kRs.jpg
簡述一下論文重點:
1. 分區配額是 1947 年公布的憲法規定,修憲前就必須表面上有個定額來合憲
2. 但 1948 年的考試公告就已經有彈性原則了:
錄取名額仍應依考試成績及實際需要之總名額,按分區錄取定額原則比例增減,
並不是定額多少即錄取多少。
3. 政府遷臺後有多次修改措施,將臺籍實際錄取額提升接近至實際設籍的人口比例:
3.1 舉辦限定臺籍報考的「臺灣省高普考」,錄取實習後立即分發,
1969年停辦(注意1965年後「全國性高普考」臺籍錄取人占已80%)
而1950-1961間的「全國性高普考」(臺籍還不夠高時)錄取人只待用不任用
3.2 1951-1955 全國高普考臺籍以定額2倍錄取,1956開始超過2倍
3.3 1962 修正考試法:
「 但仍得依考試成績按定額標準比例增減錄取之。
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
得降低錄取標準,擇優錄取一人,
但降低錄取標準十分,仍無人可資錄取時,任其缺額。」
影響就是:
考試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者,均可錄取
定額僅用來當作實際錄取額的基數
如1982年高考臺籍錄取人數是定額30倍
同年普考臺籍錄取人數是定額33倍
各省區若無人合格,降低十分還是沒人達標,
任其缺額,不會因為有定額就保證錄取
1962年改制後,臺籍考生就已占錄取額比例 70%,幾年後達80%,
外省考生實質上沒有特別優勢,而「降低十分」在1990年也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