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出事誰負責

作者: futureq (無名再見)   2016-05-01 12:52:34
六年前發生的事,剛好有了結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215/753113/
高雄地院指出,張花冠被起訴洩密罪及收賄、圖利3部分,其中僅洩密判有罪,其餘2部分
無罪。而有罪部分,合議庭認定,張花冠洩漏「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
理計畫」勞務採購案等,共計17罪,各依洩密罪判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2
年6月、得易科罰金,另涉嫌洩漏大埔美二期開發案部分,則判她1年8月、此部分不得易
科罰金。
嘉義縣工商協進會副總幹事"張瑛姬"獲胞姊張花冠授權核定勞務標案評委,
趁機將評委名單洩漏給廠商,並收回扣四百一十七萬餘元,
因她非公務員,貪汙部分無罪,犯十九次洩密罪各判刑八月到二年十個月,
合併執行十年徒刑,四百多萬不法所得沒收。
合議庭認為,張花冠視國家公器為私物,
並影響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但念其洩密給胞妹的犯行,
未圖他人私利,僅是怠於執行職務、基於便宜行事心態而為,犯
罪情節非重,洩密給林輝武的部分,林也沒配合勾選評委,
未產生實質損害,因此部分犯行處以可易科罰金之刑。
※ 引述《hrma (資深象迷)》之銘言:
: : → Aixtron:呵 所以大家都認為這違法囉 那我可以告訴我朋友怠工囉 12/12 10:13
: 三種狀況給你參考吧
: (1) 親筆簽的,長官都不一定有罪(後面黨政關係良好的話),
: 不要忘了拉法葉案,阿輝的經典之作 "悉"
: 批"悉"代表:我知道了...
: 但我沒有說可,如擬喔 =====> 下屬自己做了,要自己負責
: 更何況是你這種情形
他人做,他人收錢,僅是怠於執行職務、基於便宜行事心態
被判洩密罪,還是當縣長。
: (2) 給無權的人干預公務, 過去也曾發生過,
: 就是台中市長張溫鷹時期,
: 市長先生很喜歡對市府公務說三道四,
: 但沒人鳥他, 議員狂幹,報紙(地方版)天天罵
: 跟你的情形還蠻像的,
: 所以說,你要不要遵從呢?
給無權的人的人不算公務員,所以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只犯洩密罪。
: (3) 怠工不太好, 商調可能是比較理智的抉擇
: : → opm:有沒有奸情,不是下屬說了算,麻煩的是無權人員的指示... 12/12 10:14
這樣一來一往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針會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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