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修正公布 現職公務人員調調任辦法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4-13 17:40:57
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4款
有關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業增訂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
始得採計之規定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106年2月1日施行;
於同年1月31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
其所修習學分之採計則不受上開10年之年限限制。
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自本年3月30日起依職組暨職系名稱
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及依該辦法認定職系專長取得現任
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1年後,
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作者: antique1982 (s122s91)   2016-04-13 18:22:00
那要趕快認証一下
作者: kit279 (潛水卡實在)   2016-04-13 18:50:00
認證沒用阿‧要調任成功者才有用
作者: L046 (小強)   2016-04-13 19:29:00
何時生效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6-04-13 20:07:00
106年2月1日起 96年1月31日拿到的學分就不算了
作者: ksxo (aa)   2016-04-13 20:27:00
所以地特當年再錄取高考的話 未滿一年 所以無法銜接?
作者: abcdhpn ( )   2016-04-13 20:48:00
如果用學分認定A職系,但沒實際佔過A職系的缺,之後可以用A職系去轉成B職系嗎
作者: jackson0713 (永恆終道)   2016-04-13 20:54:00
樓上...你說的轉法不管現行或修正後都不行吧...
作者: billmn (真心愛庭~~)   2016-04-13 21:14:00
請問如果已經銓敘認證過專長,沒在期限內佔缺 就沒用了對吧
作者: pttptt2008 (無心)   2016-04-13 21:44:00
好機車,越來越難轉了。這樣藉修學分轉職系的門檻也拉高了。
作者: ncnuboy (無)   2016-04-13 22:17:00
這樣之前的學分認定函沒用了,再去申請以系名認定...
作者: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16-04-13 23:30:00
有關10年認定範圍,補充至版上說明
作者: kmy3214 (3214)   2016-04-14 00:19:00
所以意思是說 取得該職系資格後 要趕快去佔缺?原來如此 雖然是小幅改動 但是確實有變難現象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6-04-14 17:02:00
是學校沒學生,調人繳費上課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