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文長)
是這樣的,最近遇到一件電話陳情案件是投訴同仁的態度問題,我們受理人員請該民眾用
書面或email來文陳情,但民眾堅持他用電話陳情即可,就是他打電話給我們,我們就該
受理並給他一個交代的意思,我們主管考慮的結果希望我能主動發文給民眾他需依照依〃
行政程序法 169條: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
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來陳情
。
但我認為主動發文這塊也是不合理的,以上面的法條來說,以言詞陳情也要民眾簽名阿!
這位民眾電話中堅持不郵寄不email,我們電話又沒錄音功能…這樣以書面上來看就變成只
有我們主動發文給民眾,總覺得怪怪的,所以我個人認為既然民眾不依上述法條陳情,我
們也無須受理或主動發文~這樣。
有請各位大大指教!!
手機編輯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