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ublicServan板 板規 v2.0

作者: gavin79115 (蛤?)   2015-04-12 02:28:02
PublicServan公務人員板 板規 v2.0
v2.0修訂時間:2015/04/12
一、本板宗旨:
本板係供討論有關公職生涯的各項心得、心情、情報、公務經驗交換等等,促進現職
公務人員增長見識相互交流之討論用看板。有關國家考試相關文章請洽Examination
板,惟本板可開放至討論各項考試錄取後分發機關相關問題。非政府機關之國營事業
相關文章請洽Gov_Owned板。
二、看板規範:
(一)發文規範:
以下規範包含文章標題、內文、帳號暱稱、簽名檔等於文章內會顯示之內容。
1.禁止發表違反「PTT使用者條款」及「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
理規則」(PTTLaw板精華區)文章,違者文章逕行刪除。
2.無關板旨文:禁止發表無關本板宗旨之文章,違者文章刪除。
3.空白文、無意義文、一行文:禁止發表內文少於30字繁體中文字文章、或內容
空泛無法閱讀文章,違者文章刪除。
字數判斷:標點符號、非繁體中文、表情符號、網址或故意增加之無意義文字
不列入字數計算。
4.轉錄文章、動畫、圖畫等,須經原作同意且於文章內標示,違者文章刪除。
5.禁止發表明顯人身攻擊或是未經允許於文章內公布他人足以辨識之個人資料,
違者文章刪除,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禁言,至多30日。
6.禁止發表任何商品買賣文章,違者文章刪除,禁言30日。
7.禁止未經當事人同意任意修改他人推噓文,違者禁言30日。若推噓文內有暴露
個資等必須刪除理由時,請通知板主,由板主刪除。
8.發表轉貼新聞文章時須標明新聞來源網址及完整轉貼內容,且禁止自行修改新
聞文章標題致誤導,違者禁言15日。
新聞張貼數量限制:相同帳號(含分身帳號)須間隔5日(例如3號發表文章後
,8號才可再發)才可張貼。違者超貼文章刪除,並禁言15日。
9.禁止發表討論政黨與政治人物文章,可單純討論無關黨派之行政及業務文章。
違者文章刪除,禁言15日。
10.發表或回復經板主公告停止討論之主題,該文章刪除,並禁言15日。
11.鬧板文規定:發表以下言論且明顯為惡意者:
(1)內容不實言論或刻意謊報誤導閱讀者之文章,本條由板友推噓文及板主主觀
認定。
(2)直接或間接間引起雙方或多方對立之引戰文章。
(3)不具公共討論價值或內容文章。
(4)短時間於PTT其他超過2個以上看板發表類似文章。
(5)於本板重複發表或回應相似主題之文章過於頻繁且無實質內容者。
(6)其餘未列舉但由板主主觀認定已影響看板秩序者。
以上文章刪除,並禁言30日,情節重大者或由板主認定以大量新註冊帳號鬧板
者,該文章退文處分,並永久禁言。
12.有關文章特定對象為公務人員之文章,如聯誼文、學術問卷文等等,請先將文
章寄給板主,經板主審核後始得發表。若未經審核逕行發文者文章刪除之。
13.為方便板友閱讀、日後搜尋文章及板主收錄精華區用,請盡量使用現有文章分
類。板主得因看板整齊度及資料搜尋方便性,手動修改標題分類或於標題加上
關鍵字以利搜尋。
(二)推噓文規範:
1.禁止連續大量重複無意義、難以閱讀、相似或空白之推噓文,違者禁言7日。
2.禁止鬧板推噓文,鬧板推噓文定義詳見(一)發文規範第10點,違者禁言7日。
3.禁止任何廣告連結及商品買賣之推噓文,違者視情節輕重處禁言7日以上,至多
30日。若明顯為廣告商推文則由板主提報至PTT法務部由站方處理。
(三)其餘板規未盡事宜,則以PTT站規及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若發生板規未規定狀
況,板主將依比例原則臨時應變處理。若有文章討論串已偏離討論主旨時,板
主將於公告後關閉討論串並禁止回文,該討論串收錄至精華區,以避免占用看
板板面。
三、違規處分:
(一)違規累犯、分身帳號規範:針對同一帳號(含分身帳號)重複違反同一條板規
者,加重處分。加重處分方式可為:
原處分為文章刪除者,加重處分為文章退文。
原處分為禁止發言者,加重處分為禁言日數增加15日。
若該帳號禁言期間,使用分身帳號發言者,則分身帳號及主帳號一同受禁言處
分,且由違規日起重新計算禁言日數。
(二)當事人對於其中一位板主判決處分若有不滿時,可要求另一位板主重新受理,
另一位板主可維持原判決或與原判決板主討論後重新改判。若原判決文已徵得
其餘板主附議則不受理改判。
四、違規檢舉:
(一)除人身攻擊及公開個人資料部分僅由當事人向板主檢舉外,其餘違規行為本板
任何使用者均可向板主檢舉。
(二)原則上請於檢舉區推文檢舉,檢舉時請附上違規文章代碼(AID)、違規帳號、違
規內容及違反板規。如有特殊不得公開之原因,請同時寄信給所有板主檢舉。
五、申訴方式:
請見:
#1CLXxDNX (SYSOP) [ptt.cc] [公告] Ptt申訴制度變更
#1FhhlVRl (L_LifeJob) [ptt.cc] Fw: [公告] 檢舉申訴流程圖
作者: malowda (malowda)   2014-02-13 02:28:00
年資不會斷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4-12 11:09:00
附議
作者: sunline56 (陽光56)   2015-04-12 23:02:00
管太多太細了吧 兩位忘了參選時自稱要當小版主的嗎
作者: knowing (花轟)   2015-04-29 22:20:00
工友有喔 哪單位想被噹 工友可5/2上班 擇日補休
作者: jiang12 (Blue)   2015-05-01 12:28:00
請問,要件1、2符合的話,現職銓敘為技術職系,但具轉任一般行政職系資格,在尚未轉任前,假如考上人事行政,是否具其法定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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