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休假天數計算

作者: nldwmg (梧桐夜語)   2014-08-24 23:15:23
※ 引述《bess1209 (貝同學..)》之銘言:
: 請問版上前輩
: 我今年3月底到職(初任公職)
: 我們公所的人事告訴我明年我有3.5天休假
: 我初任公職以前曾經擔任過代理教師,代理年資為3.5年
: 代理的休假年資從105年開始併計,但還沒告訴我105年的休假日數
: 可是我最近去受基礎訓練,聽到其他說法
: 老師說我
: 104年休假應該是14*10/12=11.6666天=12天
: 105年休假日數是14天
: 這樣聽下來3.5天和12天差蠻多的
: 請問哪種說法才是正確的???
看你的回文,想必你的到職日非代理教師的離職日,那權益稍有受損。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
,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重點在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
第一年當然沒假,因為假是在獎勵你一年來的辛勞,所以才要算至年終。
你3月份報到,3月也算,如果到年底,總共10個月。
所以明年應該是7*10/12=5.833333,所以是6天。
但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又說,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所以如果你考上時離職日等於到職日,就視同「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
第一年沒假,第二年就直接跳14天了,但因為你年資中斷,所以14天仍要照比例來算。
變成第二年年資14*10/12=11.6666666,104年的假就直接12天。
105年就14天。
畢竟你沒有連續服滿一年,有沒有函示呢?有﹗不過我不確定函示能不能用。
我先貼函示,剩下的待會兒再解釋。
銓敍部86年9月27日86台法二字第1517218號函
代課教師轉任公務人員年資銜接者,其實務訓練期滿後休假日數之計算
方式:
一、如轉任當年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係以其轉任公務人員前原具有代
課教師年資為基本年資,按其轉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例
如代課教師年資2年10個月,於86年3月轉任公務人員,於同年9月實務訓練期滿
,並任職至年終,其86年轉在職月數為10個月,其當年休假日數為7×10/12。
二、如於轉任後之次年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以其轉任前之代課教師年
資併計轉任當年任職至年終之在職月數為基本年資,核給次年之休假;
例如,代課教師年資2年10月者,於86年11月轉任公務人員,於87年3月實務訓練
期滿,其86年年終計有3年服務年資,87年之休假日數為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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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剛才的話題,所謂的「轉任」,在銓敍法令中有它的意涵。
比如說,公營事業員工轉任公務人員(原本為國家考試分發至公營事業者才能轉任)。
或是技師轉任公務人員(身份上的轉換)。
至於曾任代理教師,後來考上,算不算轉任?
這你要問你們的人事,不過你們人事法令規章好像比我還外行。
依我看,我覺得是可以的。
但它規定很嚴,你覺得你的年資有3.5,我覺得不見得有那麼多。
因為它規定要「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或甄選核派有案之國中(小)代課(理)教師。
它另外有二個函釋,有興趣你可以看看。
銓敍部94年11月25日部法二字第0942565611號電子郵件
本部76年7月18日76台華典三字第101793號函釋略以曾任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
有案或甄選核派有案之國中(小)代課(理)教師,其後轉任公務人員准將其
轉任前服務年資併計休假。是以,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校非正式教師之服務年
資,如屬專任全職之性質者,得併計休假年資。另現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代課之定義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
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代理教師之定義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
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公立中小學非正式教師如係以部分
時間擔任且支領鐘點費者,非屬全職專任性質,其服務期間尚不得併計公務人員
休假年資。
銓敍部76年7月18日76台華典三字第101793號函
本部76年5月6日76台華典三字第92442號函釋略以,曾任其他機關
職務代理人或國中代理教師(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者),其後
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9條第2項(現為第8條第2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1年後,始
准將其轉任前之職務代理人年資併計休假(現均於轉任當年年終併計後依第7
條第1項所定日數,乘以轉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自次年1
月起核給)。本案曾任國小代課(代理)教師(經縣市政府甄選核派有案者)
,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其轉任前年資,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作者: letumvelvita (小ㄡ)   2014-08-25 00:13:00
你是人事嗎?如果他在你單位內就要被吃假了上一篇原PO基礎訓老師算的事對的104年的依比例 是依照他該有的假的比例 是乘14不是7請參考上一篇後面幾位大大的推文
作者: nldwmg (梧桐夜語)   2014-08-25 01:28:00
我的算法和他們老師的算法是相同的,你應該酌參其內容。乘以7是在舉例3.5年的年資完全不採計,你完全沒把文章看完另外,我不是人事,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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