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危險建物該如何認定及拆除

作者: littleVM (殺殺殺)   2014-08-19 12:09:59
各位先進好
本身在小小鄉公所任職 同事現今碰到一個難題 想請教各位
有一棟建物鄰近老街人行步道 但年久失修 牆面有點隨時要倒的感覺
村長查報希望拆除 建設課管違章同仁就依違章通報管道報到縣府
但縣府回文該建物非屬違章建築 "倘"屬危險建物 請公所逕行通知所有權人向
縣府申請拆除執照後拆除
等於縣府不願認定是否危險也不願通知所有權人 甚至要申請拆除執照這事也要公所通知
(主管機關是縣府啊...)
上網查詢後找不太到相關資料 想瞭解這種要倒卻還沒倒 但一倒可能壓傷人的合法建物
(尤其村長還已經向公所反應過 真的壓傷人我們就...)
該適用什麼法條及怎麼處理最妥當呢? 感謝
作者: qoojason (好想贏韓國)   2014-08-19 12:37:00
建管單位認定阿? 你不是建設課嗎?發文給屋主、縣府建設處到場會勘違章建築=/=危險建物 你們同事也太誇張了吧............未依建管規定自行建造的才叫違建 跟危險建物分不清楚??說不定人家還有使用執照呢.查查看不就知道了嗎..照規定是要拆除執照沒錯,因為有牽涉到廢棄物清理但沒申請就自行拆除的人太多了~
作者: littleVM (殺殺殺)   2014-08-19 13:21:00
因為一開始不知是否是違建 所以先以違建查報方式查明是否屬於違建現已知非屬違章 所以想瞭解後續該由何單位認定是否危險
作者: qoojason (好想贏韓國)   2014-08-19 13:32:00
如果是明顯的危險建物,牆倒一半柱子斷,工務局建設處認定比較妥當吧,如果是結構問題,要專業來判斷,就要函請建築師公會或技師(但他們肯為你們背書嗎?這是個問題)問你們建設課長囉,但我想應該是會推給縣府的總之就是函文給縣府,屋主,建築師(如有必要),依照會勘紀錄辦辦看...
作者: littleVM (殺殺殺)   2014-08-19 13:39:00
瞭解 感謝您! 現在應該會依建築法81條報請縣府會勘因為縣府的回文讓我們以為就是要自己認了且建築法78條有寫這樣情況不需拆除執照 所以才特來請教
作者: secret7710 (好麻煩)   2014-08-20 21:15:00
由土木及結構技師認定。非工務局、建設局職權內。應該是通知屋主協調。發給使照的建管單位要通知與會~這不是一次現勘可以解決的~私有建築,民眾可以不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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