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本身在小小鄉公所任職 同事現今碰到一個難題 想請教各位
有一棟建物鄰近老街人行步道 但年久失修 牆面有點隨時要倒的感覺
村長查報希望拆除 建設課管違章同仁就依違章通報管道報到縣府
但縣府回文該建物非屬違章建築 "倘"屬危險建物 請公所逕行通知所有權人向
縣府申請拆除執照後拆除
等於縣府不願認定是否危險也不願通知所有權人 甚至要申請拆除執照這事也要公所通知
(主管機關是縣府啊...)
上網查詢後找不太到相關資料 想瞭解這種要倒卻還沒倒 但一倒可能壓傷人的合法建物
(尤其村長還已經向公所反應過 真的壓傷人我們就...)
該適用什麼法條及怎麼處理最妥當呢?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