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採購相關疑義

作者: JAWIN (不一樣的生活 )   2014-08-19 11:18:27
請問各位先進下列驗收條文相關問題,因本身無上過採購相關課程,又恰巧為需求業務單
位,碰到廠商堅持不改善,目前十分頭痛,請各位先進能幫忙解答,謝謝!
(查驗或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定相當期限,
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以下簡稱改正) ,並
得訂明逾期未改正應繳納違約金。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
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 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得解除契
約。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項規定
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上述"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需要再經過招標程序嗎?
2、第二款中"減少契約價金",是指減價收受嗎?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4-08-19 16:21:00
1.要2.否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8-19 17:47:00
1.逾10萬才要2.是
作者: mway (鎮暴~~~~)   2014-08-20 12:32:00
賓果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4-08-20 22:29:00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會一樣嗎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8-21 00:40:00
樓上覺得不一樣,那請問兩者的差異是?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4-08-21 13:15:00
愚見:原PO既有提到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可見該瑕疵已非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自不能以減價收受辦理。另廠商不於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除得依原文所提減少契約價金辦理外,尚得依後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再者廠商如涉及政府採購法101條之規定,仍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上供參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8-21 13:41:00
改正與否,與該瑕疵是否重要本屬二事,不重要的事當然也可以叫廠商改正,只要不符合契約的都應該改,與重不重要無關。賠償與否跟減價收受亦無關聯,不因減價收受即免除廠商賠償責任,混為一談似非妥適
作者: JAWIN (不一樣的生活 )   2014-08-21 13:50:00
契約裡有訂減價收受跟內文條文,若廠商無法改正情形下,又能符合減價收受要件的情況下,應該使用減價收受或內文條文何者比較適當?謝謝!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4-08-21 19:03:00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該階段不符標的自不應有損害賠償之情事發生,機關當然不能請求損害賠償。(總不能一邊說沒事沒事,又要求損害賠償)如果當時契約有妥訂,對承商而言減價收受應當會比原PO所述減少契約價金有利,自應用減價收受處理。另減價收受需考量採購需求訂定是否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疑慮。綜觀,辦理減價收受是有嚴格的使用條件。
作者: secret7710 (好麻煩)   2014-08-27 00:31:00
1。否。2。是。 狠狠地罰,送1011。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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