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作者: peiton (PP)   2014-06-21 06:43:56
我的工作是校護,因為目前工作地點需花上近兩個小時的通車時間
且聽人事說,我需要做滿2年11個月才能提出調動(目前才剛剛滿10個月)
因為實在花太多時間在交通上面,
回到家後都沒時間、精神和家裡那個兩歲半的小鬼好好講話
所以想要參加今年校護甄選考試(和我10個月前參加的考試一樣)
但簡章中的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教我不知道自己是否具備考試資格,內容是: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
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請問,我能否參加考試呢?
如果不行,我是否可以等考上後辦理離職?如此可免受限於此規定呢?
不好意思,請大家為我解惑,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21 09:52:00
片段內容無法理解,建議跟機關人事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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